正文 政德與政績(2 / 2)

最後,要深化紀檢體製改革,創新組織製度和方式方法。紀檢體製是執紀監督的基礎,十八大以來的反腐風暴中,諸多高官屢屢落馬,同級反腐機構的身影卻鮮有出現,民間對此存在著“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險”的調侃。深化紀檢體製改革,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實行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報告線索處置、案件查辦情況等製度,增強紀委監督的權威性;用好巡視這把反腐“利劍”,創新巡視方式方法,擴大覆蓋麵,強化震懾、不敢、知止的氛圍;發揮好“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優化監督力量配置,逐步實現全麵派駐;強化責任追究,明確派駐機關的失職和瀆職責任,徹底構建起有紀必執的紀律監督體係。

“破”“立”並舉,紮牢製度籬笆

遏製腐敗,重構政治生態,首需強化紀律意識,但不能期望畢其功於一役。經過多輪巡視、查處、整改,權力監管空白日漸明晰,“牛欄關貓”式的製度缺陷也已浮出水麵。這些沉屙宿疾必須紮牢製度籬笆方能根治。

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同樣要做好‘破’和‘立’這兩篇文章。”“打虎”“拍蠅”是為破,建章立製是為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依法治國,對於黨的自身建設來說就是依規治黨。

建章立製,首先要明確黨規和國法的關係。黨規、國法都是黨和人民根本意誌的反映,黨規調整黨內政治生活和黨員行為,國法調整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二者各自發揮作用。但黨員的另一個身份是普通公民,使黨員起到表率作用,以優良黨風帶政風、促民風,必須對黨員作出更高的要求,黨規與國法本質一致但必定嚴於國法。黨規不僅僅用來規範黨內行為,更意在保障國家法律的切實執行。因此,加強黨內法規製度建設,實現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與協調是基本要求。

加強黨內法規製度建設,需從以下四個方麵著力:

1.著力健全黨內監督製度。如何以剛性製度確保正確用權,是全黨麵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健全黨內監督製度,要突出重點、針對時弊地加強黨內法規建設,著手修訂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巡視工作條例,以內容科學、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體係有效預防、發現、嚴懲腐敗行為。

2.著力健全選人用人管人製度。黨員幹部越是位高權重,越應當受到嚴格管理和監督,選人、用人和管人不能偏費。黨員幹部是全黨事業的中堅和骨幹,必須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嚴查一切“買官賣官”、拉票賄選行為,完善幹部選拔任用配套機製,建立健全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監督工作機製,敦促領導幹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辦事,為選賢任能提供用力保障,真正把清正賢能的官員選上來、用得好、管得住。

3.著力深化體製機製改革。根治腐敗必須深化體製機製改革,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通過權力清單將政府權力邊界為全民所共知,公開審批流程由全社會監督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流程控製,以權力製約權力,集多方合力讓腐敗無喘息之機。

4.著力完善國有企業監管製度。國企負責人不是私營企業主,歸根結底是黨的幹部。必須進一步加強對國企領導班子的領導和監督,完善國有資產監管製度,為脫韁的野馬套上紀律的韁繩,帶動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將國有企業發展為能夠支撐國家和民族經濟產業的中流砥柱。

(作者係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責任編輯:張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