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媒介審判”研究現狀的探討(1 / 2)

【摘要】伴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媒介審判”現象在我國也開始受到廣泛關注。筆者認為,相對於極個別媒介對案件審判形成較大影響的案例來說,媒介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一種輿論監督的角色,以往一些研究過於誇大了媒介在司法審判中的影響力。

【關鍵詞】媒介審判 司法獨立 輿論監督

“媒介審判”或稱“新聞審判”、輿論審判,原是西方新聞傳播法中的一個概念,意指新聞報道超越法律規定,幹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①。在我國,伴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法製報道逐漸成為我國眾多媒體爭相參與的報道領域,“媒介審判”現象也開始受到廣泛關注。

一、“媒介審判”現象產生的社會根源

“媒介審判”的產生有著極其複雜的社會根源,劉紅在《媒介審判的原因及對策》一文中指出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司法缺位。新聞媒介成了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種特殊的救濟手段。

第二,新聞界越位。借助於其所依托的強大的政治權威,我國的新聞媒體或多或少地都有評判是非、解決糾紛的權力。

第三,媒體受經濟利益的驅使。

第四,公眾對人治情結的執著。一些弱勢群體總是希望媒體利用自己輿論監督的權力對司法行政部門施加壓力,從而形成對自己有利的審判和裁決②。

二、“媒介審判”是否有礙司法公正

對於這一問題,存在兩種看法。

周澤認為“媒介審判”未必有礙司法公正。他認為輿論評判是對司法公正的檢驗;誤導司法非媒體和輿論之過;“媒體審判”與有罪推定無關;控製輿論評判是徒勞的。他進而指出:對輿論評判影響司法的指責,本身就是一種混亂的邏輯③。

另一種觀點認為“媒介審判”具有極大的負麵作用。

第一,它加劇了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衝突。

第二,它容易誤導受眾,造成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

第三,它扭曲了新聞輿論監督的功能。

第四,它改變了新聞媒體的角色定位,幹擾了新聞界的正常工作,並有可能使媒體陷入訟累之中。“媒介審判”所引發的媒體的職責超越把媒體推向了尷尬的境地:一是“審判”本身就缺乏合法性,與法律規定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則相悖;二是道德與法律的衝突問題。三是專業技術條件與手段問題。媒體不能像司法機關那樣采取合法有效的偵查技術和偵破手段,這必然使其“審判”的信度、效度大大降低④。

三、如何避免有害的“媒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