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運用WTO規則保護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研究(2 / 2)

三、WTO法律法規解讀

WTO的有關協議要求各成員方以統一、公正、合適的方式實施《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各項規則。WTO的爭端解決機構在處理有關爭議時,也是強調各成員方的國內法律措施不得與WTO規則相抵觸,若與WTO規則相抵觸,成員方就必須修改其國內法或采取WTO規則允許的其他救濟措施,從這個角度來看,它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國際法優先的原則。而WTO規則在成員方境內以何種方式適用,則取決於成員方各自的法律規定。我國相關學者一般認為,WTO規則在國內沒有直接效力,它們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轉化成國內法,才能在國內適用。但這並不等於說,國內法可以背離WTO規則或不受WTO規則的約束。成員方可以基於本國利益,積極地或消極地通過國內法實施WTO的規則。不過,若因成員方采取了某些違反WTO規則的國內法措施而產生爭議,就必須依靠WTO爭端解決機製來解決爭議。

WTO爭端解決機製也更具有強製力。究其原因是因為其爭端解決機構具有強製管轄權,不需要當事方同意即可通過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經爭端解決機構同意後,勝訴成員方可以采取相應的交叉報複措施,這種措施具有較大的威懾作用,使那些其國內措施違反WTO規則的成員方不僅麵臨著國際社會道義上的譴責,而且還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經濟製裁,使其經濟利益受到影響。實踐證明,這一機製在解決成員方的糾紛、保證WTO規則的實施方麵,的確是行之有效的。而且WTO爭端解決機製受理的爭議範圍十分廣泛。因為WTO所涉的領域已不單限於貨物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金融服務等都屬於WTO協議所調整的範圍。特別是許多原來缺乏強製實施措施的一些國際經濟條約,也已被納入WTO體製內,從而取得了強製執行的效力。

小結WTO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利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又給我國對外貿易形成壁壘,隻有加強對WTO規則的理解,合理運用國際貿易法來保護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才能在對外經濟發展處於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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