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探我國商業銀行接管的法律製度(2 / 2)

三、完善商業銀行接管製度的思考

(一)明確商業銀行的接管條件。應該刪除現行立法中“信用危機”這樣過於抽象的詞語,應同時采用列舉主義和概括主義的立法例,使接管條件具體明確,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美國的Camel評級體係中的有關量化規定值得我們借鑒。(二)完善接管人法律製度。製定周詳的有關接管組織製度,明確接管的標準,對於接管人的任命,嚴格接管人的任職資格,明確接管組織的權利義務,從而使接管組織在接管危機商業銀行後有法可依,而不濫用其權力,危害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利益,從而維護整個國家的金融秩序和經濟秩序。(三)明確重整措施。重整措施應包括:對被接管的銀行進行整頓和改組,人民銀行發放臨時貸款,給予資金援助、清理財產、催收債權等。明確銀行在接管期間得救助措施,包括特別資金援助、兼並、購買與處置交易。(四)對接管組織的行為做出必要的限製。關於接管行為的限製,從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被接管的銀行不再行使經營管理權,而由接管組織代為行使。接管組織的一切行為應以挽救銀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為準則,為此,應限製銀行轉移資產和從事高風險業務行為,接管組織及其人員也不應有損害銀行利益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參考文獻:

【1】肖漢奇.商業銀行法律製度與實務【M】.北京:中國法製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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