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我國分稅製改革(2 / 2)

(四)轉移支付項目設立不夠合理,監管力度有待加強

主要表現在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管力度不夠,轉移支付資金的效益評估有限。另外,由於大部分轉移支付項目都是出於配合中央宏觀調控政策而設立的,由此帶來財力轉移支付專項化、專項轉移支付財力化的傾向。

三、完善我國分稅製的對策與建議

(一)優化稅種配置,健全中央稅製和地方稅製體係

第一,優化稅製結構。重要的是調整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的結構。首先將資源稅由共享稅改為中央稅,保證中央收入。其次將合並後的企業(法人)所得稅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稅局征收。最後將地稅局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和國稅局征收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合並,作為共享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第二,完善稅種。一是深化所得稅改革。首先完善個人所得稅製,簡化和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使個人所得稅稅率在當前經濟社會環境下更能體現公平合理。其次改變按企業的行政隸屬關係劃分收入歸屬的做法,可采取稅率分享的方式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二是調整消費稅。比如,對部分行業增征消費稅,逐步停征部分消費稅稅目。三是完善增值稅。首先是調整稅率。其次是擴大增值稅征稅範圍,將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等行業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第三,規範地方稅費,推進稅費改革。一要堅持“減輕、規範、穩定”的原則,二要清理整頓收費項目,三要費改稅。

(二)明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

當前,我國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事權的核心問題是投資權劃分問題。因此,在事權劃分方麵應做到:中央政府主要承擔對國民經濟全局有較大影響的有關投資領域;省級政府主要承擔對本地區經濟全局有較大影響的有關投資領域;另外,對於某些兼顧國民經濟全局和地方經濟的投資領域,應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按適當比例分配投資管理權。由此,改變原來按投資規模大小來劃分中央與地方投資管理權限的做法。

(三)按照職能合理劃分稅種

按照職能合理劃分稅種,有利於正確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劃分稅種應遵循的原則為:將維護國家權益、涉及全國範圍、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須的稅種劃歸中央稅;將隻涉及地方範圍、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歸地方稅,並進一步加強地方稅種的建設,進而保障地方財力,可適當開征新的地方稅種,如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等。另外,適當停征部分老稅種,適當合並重複設置的稅種。

(四)建立規範化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製度

我國目前主要以單一縱向轉移支付為主,轉移支付主要包括資金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縱向轉移以及同級政府之間的橫向轉移,難以實現各地區公共產品和服務水平的均衡。為此,應在中央集中國內大部分財力的前提下,建立規範化的中央對地方的各種補助製度,具體包括:一是特殊因素補助,二是專項撥款補助,三是一般性補助即稅收返還。此外,加強構建財政轉移支付的監管和效益評價機製,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按期評價轉移支付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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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奕佚.淺談我國分稅製改革對地方財政的影響.《華商》,201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