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倒逼”幹部選任監管(1 / 2)

從近年公布的案例來看,幹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本身,成為買官賣官的滋生地,也是腐敗的重災區。

失責受追究,抓住了目前幹部選任中的薄弱環節,針對性、可操作性非常強。

四個辦法構成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係

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接連四個“辦法”,共同構成了事前報告、事後評議、離任檢查、違規失責追究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係。

此前雖有黨內法規已對幹部選任監管作出若幹原則規定,但操作細則缺乏。觀察人士指出,選人用人仍出現許多不盡如人意的現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缺失了具體的、明細的、操作性強的監管製度,尤其是責任追究製度。上述法規性文件的出台,正是彌補這一缺漏,為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組織部門選人用人的公信度,提供了更嚴密的製度保障。通過探索和健全相關製度,加強幹部選任的全過程監督,也是當前幹部人事製度改革規劃的重點內容。

源頭“糾偏”

回溯近年來公開處理的官員“落馬”案件,一些幹部提拔不久就出現問題,多年帶腐在崗、邊腐邊提的現象也不為少見,由此引發人們質疑:為什麼管不住腐敗問題?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主任許耀桐認為,首當其衝是選人用人方麵存在嚴重問題。一年落馬這麼多高級幹部,應在源頭上有所交代,製定更為嚴格和完善的幹部選任製度,來加大治腐力度。

“用人機製不健全,監督機製不到位,腐敗問題得不到很有力的抑製。在這個時候加大對用人製度方麵的規定,是從源頭上抑製腐敗問題,非常重要。”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說。

此前,有黨建專家評論指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執行不到位,選人用人風氣不正,出現所謂官場“潛規則”。依照潛規則,幹部有德無德不重要,幹好幹不好也不重要,關鍵是要無原則地“緊貼”上級領導,領導也可以通過鑽選任程序的空子,甚至架空程序,用“官帽子”予以回報。這種潛規則的盛行,使得幹部選拔任用成為事故頻發的地帶。

組織部門的調查顯示,領導幹部指定提拔人選,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任人唯親、封官許願,是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的三種最突出表現。

此次中央出台的文件,界定了39種責任追究情形,全麵涵蓋了當前幹部選任中的顯著問題。許耀桐將之概括為三“唯”四“不”。三“唯”指任人唯親,隻重用親戚、親信,搞裙帶關係,搞小圈子;任人唯利,別人送錢送禮,就見錢眼開、見利忘義,公然買官賣官;任人唯上,隻要上頭有交代,就不講原則,不嚴加考察,明知有問題也不吭聲。四“不”則是不搞民主,不講規則,誠信不高,監管不力。

強化可操作性

“試行辦法言簡意賅、通俗易懂、規定到位、方法具體。”許耀桐認為,上述四個文件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拿《責任追究辦法》來說,至少法規條文本身非常細致,改變了以往在選人用人上實施責任追究方麵模糊不清、不知從何下手的尷尬局麵。”許耀桐說,以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違規失責難以追究等突出問題,《責任追究辦法》最大的亮點是為此提供了實際有效的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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