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了多方意見,反複修改而成。”許耀桐說,曆時10個月的意見征求中,各方都強調一要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建立具體的追究辦法;二要將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結合起來,具有更全麵的覆蓋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許耀桐介紹,近年來開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和查處違規用人問題時發現,由於缺少具體的操作性辦法,不少地方對應報告的事項不報告,導致提拔幹部把關不嚴、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問題時有發生,影響了選人用人質量。為此,《有關事項報告辦法》通過明確報告事項,完善審核程序,進一步將關口前移,把好選人用人關。《“一報告兩評議”辦法》強化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離任檢查辦法》把市縣黨委書記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與自身的進退流轉掛起鉤來,以倒逼機製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
“這三個辦法是不可或缺的,它們與《責任追究辦法》相得益彰、相互促進。”許耀桐說,例如,把有關事項報告做到了,可能發生的違規事情就會得以避免;把“一報告兩評議”的工作做好了,得到大家的認可,選人用人公信度就提高了;把離任檢查落實了,就不會留下死角和盲點。四項製度配套銜接,形成了緊密銜接的監督鏈條。
加大監督執行力度
近年來關於幹部選任的規則製度不可謂不多,但在少數地方形同虛設。尤其一些“問題官員”複出現象頻發,對官員問責甚至在一些地方異化成為對官員的保護——先避一下風頭,再“曲線調任”。這些現象引起輿論擔憂。
林喆認為,以往責任追究存在兩大缺陷:一是沒有一追到底,對負連帶責任幹部不問責,對監督缺位也不問責,導致有些地方出現“前腐後繼”;二是被追責的官員幾個月後即告複出,使得一些官員不怕被問責,也沒有學會吸取教訓,真心改過。根源仍在選人用人的公開透明度不高。“說民主推薦,組織部門下來給一人發一張表,畫勾之後再收走,既不現場唱票,也不公示結果,大家不知道這個人到底得了多少票,給一把手自己做主留下很多餘地。”林喆說,在這種情況下,帶病提拔者不易被發現,甚至有的人明明口碑不好,但照樣可以得到提拔。
再好的製度不執行也會流於形式
許耀桐指出,不是說四個“辦法”出台以後就能樂觀其成,毫無隱憂了,再好的製度不執行,也會流於形式,“要在加強監督上下功夫”。他建議,內部應進一步理順監督體係,加強監督力量,比如強化紀委的獨立性,以期對黨委選人用人形成科學、有力的監督製約。外部加強輿論監督的力量。
林喆說,還要健全幹部選拔任用科學化管理的長效機製,延伸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問責鏈條,讓幹部選拔任用的隱性權力顯性化,顯性權力規範化,以民主促進公正,以公開提高公信。(資料來源:《瞭望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