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西方憲政體製的稅收邏輯
製度建設
作者:胡耘通
內容摘要:近代西方憲政體製的確立,經曆了一個曲折探索、充滿鬥爭的艱辛過程。由於稅收與國家具有極其緊密的內在聯係,因而稅收在憲政變革中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圍繞利益協調而展開的稅收革命成為憲政建設的核心,在英、美、法憲政進程中體現的淋漓盡致,探索稅收對憲政體製推動的諸多啟示。
關鍵詞:憲政體製 稅收 英國憲政 美國憲政 法國憲政
稅收與英國憲政開啟
英國憲政起源於對政府行為的控製,但在最初,主要經由對稅入的控製而實現(哈耶克,2000)。英國憲政體製的萌芽、發展以及確立始終圍繞稅權的運用、製約展開。
(一)無代表則無稅
自亨利一世開始,國王們開始轉變“靠自己的收入生活”的傳統,創新稅收形式—開征土地稅、動產稅等。國王征稅權力並未受到有效製約而愈發橫行,乃至稅收成為侵犯臣民私有財產的罪魁禍首(崔皓旭,2010)。約翰王在位期間,戰爭頻繁使得財政虧空而肆意增加稅負,引發貴族的強烈不滿。迫於壓力,約翰於1215年簽署《大憲章》,以憲法確定了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原則,並明確“餘等如欲征收貢金與免役稅,應用加蓋印信之詔書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與男爵指明時間與地點召集會議,以期獲得全國公意”。非經以貴族為核心的大會議的同意不得征稅,奠定“無代表則無稅”基礎。大會議限製國王征稅權力,將征稅權從專斷模式轉變為協商機製,向人們展示了法律居於國王之上、國王不得違反的基本理念。自此,基於稅收的憲政精神與議會製度在英國獲取了生發條件。
(二)議會控稅
1265年,英國召開第一次議會,代表國民製約王權、主導稅收立法成為重要職能。因議會反對迫使愛德華一世重申大憲章的效力,通過《無承諾不課稅法》認定“緊急需要”無法抵抗“未經國民同意”而擅自征稅(閻照祥,1999)。在愛德華三世期間,議會強化稅收控製,零散限製國王征稅權,綜合起來能夠阻止王權濫用(李煒光,2005)。1340年議會法案重申“非經議會中高級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國王不得征收任何賦稅”,並兩次拒絕國王增稅的要求。直至14世紀90年代,製稅權基本由議會的下院掌握,稅收法案不再是“經上、下兩院批準”,而改為“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準”。與此同時,議會逐步獲得財政監督權,規定財政預算法案必須由下院提起。查理一世試圖通過新的稅種以籌備軍事費用,但連續三次召開議會均遭到反對。1649年,由於嚴重破壞稅收的憲政原則,查理一世被送上斷頭台,至此理國王與議會的憲政鬥爭已經超出稅收的範疇。威廉國王在1689年批準《權利法案》,規定議會對國王稅權製約—“凡未經議會允許,借口國王特權,或供國王使用而任意征稅,超出議會準許的時間或方式皆為非法”。由此,稅收正式成為近代英國憲政製度的法律設計。
稅收與美國憲政確立
回顧美國曆史,以宣布北美脫離英國獨立而告終的北美革命也是起源於拒絕納稅,稅收革命為憲政建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稅收抵抗與獨立
早在獨立戰爭之前,北美人民與宗主國之間圍繞稅收展開了激烈爭鬥。為轉嫁英法戰爭的財政虧損,英國加大對殖民地的征稅力度,《糖稅法》、《印花稅法》激起北美人民的反對怒火。1765年,殖民地代表會議通過《殖民地人民權利及其不滿的宣言》,宣布“唯一能代表這些殖民地人民的是那些由他們自己在殖民地選出的人,除非經由他們各自的議會,誰也不曾向他們征過稅,也不能夠合乎憲法地向他們征稅”([美]布萊克,1994)。雖然英國1766年撤銷《印花稅法》,但《唐森德稅法》遭到殖民地居民以暴力示威,發起全國性的抵製英貨運動。1774年,英國通過《茶葉法》、《波士頓港口法》等,終於引發“波士頓茶葉慘案”。同年10月,第一屆大陸會議通過《權利宣言和怨由陳情書》,重申英國議會無權征稅,隻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機構才有權征稅。1776年,《獨立宣言》指責英國“未經我們同意便向我們強行征稅”,從而拉開獨立戰爭的序幕。“無代議士不納稅”成為北美擺脫英國殖民統治的正當理由(劉守剛,2003)。北美革命深刻的根植於稅收,使鬆散組織基於“無代議士不納稅”而聯合起來,開啟獨立自主的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