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權的憲法規製
出於對國家稅權的不信任,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規定聯邦隻有宣戰和媾和、派遣對外使節等權力,各州享有征稅、發行貨幣等獨立權力,有效的限製國家征收金錢。後果卻是,在1786年之前,邦聯政府的財政收入僅能維持國會運作,無力償還欠債利息(王希,2000)。由於各州不重視邦聯政府,經常不派員參加中央會議,邦聯政府深深感到國會的無權和無能為力帶來的影響。1787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促使邦聯體製轉變成聯邦國家。憲法賦權國會“規定和征收直接稅、間接稅、進口稅與貨物稅,以償付國債、提供合眾國共同防禦與公共福利,但所有間接稅、進口稅與貨物稅應全國統一”。為確保稅權約束和稅負公平,憲法規定“一切征稅的法案應在眾議院中提出;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他法案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議或表示同意”,以及“眾議院人數和直接稅稅額均應按本聯邦所轄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於各州”。聯邦政府的稅收權力因涉及利益廣泛而成為憲法的規製對象。
稅收與法國憲政生成
基於傳統同一精神,法、英具有相似的製度,包括稅收在內的國王權力均會受到約束。法國為克服因土地收入不足而導致的財政危機,越來越多地依賴於征稅。
(一)三級會議的控稅無力
在1302年,腓力四世為得到“民眾的支持”,召開第一次三級會議,目的在於增加新稅與擴張王權。英法百年戰爭時期,三級會議借機擴大影響、權力獲得擴充。尤其在1357年,因需要籌備軍費和贖回約翰王贖金,三級會議的代表們通過“三月大敕令”限製王權和貴族。查理雖然簽署但隨後拒絕執行,將巴黎市民起義鎮壓之後,於1360年嚐試建立定期、永久的稅收體係,並設置鹽稅、爐灶稅及貿易商品稅。與英國不同,法國的等級會議屈服於國王要求,喪失了由戰爭帶來的建立立憲政府的機會。三級會議為了終止法國的動蕩局麵,對國王征稅常常出現妥協態度,國王未經同意便取得征稅權力,在查理七世上台後最為凸顯。1422年,查理七世通過三級會議獲得永久征稅權,逐步實現不需各個等級同意便可任意派軍征稅。三級會議的地位已經羸弱,沒有爭得對稅收的控製權和立法參與權,甚至“越來越少召開甚或停止,普遍自由權利最後死亡,地方自由隨之毀滅,資產者和貴族在公共生活中再也沒有聯係”([法]托克維爾,1992)。
(二)稅收不公與大革命
到路易十四時代,“君權神授”發展到頂峰。為持續的戰火逐漸掏空國庫,且幾乎一半的稅收用於修建凡爾賽宮,沉重稅收負擔逐漸成為矛盾焦點。基於各種理由使教士、貴族等級成為免稅的特權階層,稅收則全部由平民等第三等級來負責,第三等級對稅收製度不公平的憤怨為日後大革命埋下導火索。延至路易十六時期,依靠大量借債維持戰爭等因素造成的巨額危機,“到18世紀80年代,國家的債務已經占國家稅收的一半以上”([英]瓊斯,2004)。為改變極度困難的局麵,路易十六改造稅收製度,但道路稅代替修路勞役,土地特征稅代替人頭稅、什一稅的改革並不順利。1789年,路易十六被迫召開三級會議,其結果與路易十六的期望完全相悖,第三等級代表提出取消特權階層、改革稅製。由於遲遲沒得到滿足,第三等級自行組成國民議會以取代弊端叢生的專製機構,提出製定憲法以維護人人生而有之的基本權利。同年,以攻占巴士底獄為象征的資產階級革命爆發,路易十六因踐踏稅收的憲政原則而成為又一個被送上斷頭台的犧牲品。1789年8月,《人權宣言》通過,從根本上鏟除了舊製度特權原則,開始將稅收的憲政精神融入憲法和法律之中,法國終於走上了憲政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