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稅收的憲政體製啟迪
雖然英、美、法的憲政進程並不相同,稅收在憲製實現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也有差異,但各種形式的征稅鬥爭、稅收革命,無一例外的均將憲政推向深入。
(一)主權在民的憲政精神
稅收直接侵犯民眾財產,自奴隸社會以來便成為鬥爭對象,人民反抗苛捐雜稅不斷推動曆史發展。資產階級在爭取民主、自由的過程中,征稅鬥爭首先開啟了民權與王權的較量。《大憲章》強調,國王非經“大議會”的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額外的附加稅、臨時稅;國王必須遵守法律,如果國王違法,臣民有權強迫他尊重法律。君權無限的理念被動搖,體現了“主權在民”精神。稅權作為一種公共權力,是國家權力運行的重要方式,但人民才是國家權力的真正主人。在華盛頓看來,“政治製度的基礎是人民有製定和更改政府各項法規的權利。而人民的權利和權力就是人民主權”(張定河,1998)。而法國大革命從一開始就試圖進行社會結構變革的全盤革命,希望重新塑造民眾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秋風,2005)。《人權宣言》宣告:“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於國民”。自由、公民均突破了原有狹隘理解,蘊含著“天賦人權”的深刻的憲政思維。
(二)代議體製的憲政設計
稅收乃代議製度之母。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例越高,國王越需要通過各種途徑獲得人民的許可,便催生了代議體製的誕生。《大憲章》為議會的創立提供了第一個法律依據,而1295年的“模範議會”確立了向郡市征稅須同意的原則,而且固定出席議會的除大貴族、教士外,每郡有2名騎士代表,每個大城市有2名市民代表,真正具備了議會內容與代議特征,被認為是英國議會的產生標誌。1689年《權利法案》終於明確“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可見,議會通過稅收控製途徑建立起來的“議會中心主義”。在法國,三級會議雖然不斷趨於衰落,但後來證明其所代表的原則比君主製更有前途,為法國未來的代議製度提供了初始框架,從而成為現代民主憲政所建構的代議製度的又一淵源(楊心宇,2004)。與此同時,三級會議積極培育出了第三等級的憲政理念,使其在權利未能實現的情況下,倡導建立憲製。
(三)參政協商的憲政秩序
憲法政治的關鍵在於“參與”,而廣度、深度成為衡量民主的尺度。西方諸國以捍衛公民私有財產權,而掀起的抗擊被濫用的征稅權力的鬥爭,公民參與國家政治、決定自身命運的動力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尤其北美殖民地爭取獨立,從反對《糖稅法》、《印花稅法》開始,稅收革命就顯露出整個北美人民的空前團結。在這場聲勢浩大的運動中,十三個洲的各個階層所有不甘心被宗主國肆意侵犯、嚴厲控製的成員,一起參與到關乎自身稅收利益的反抗之中。而1791年,法國製憲會議通過第一部憲法,明確“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有代表來確定稅賦的必要性,自由的加以認可,有權注意其用途,決定規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方式和時期”。顯然,為避免釀成無限製剝削的惡果,國王與納稅人代表通過協商確定“侵犯”的合理邊界。征稅數額、種類、征收時限乃至稅金用途等,均需要進行討價還價的協商加以確定,最終達成共識,尋求體製上的平衡。圍繞征稅而產生的協商精神,不斷推動著立憲對多元利益進行相互妥協的秩序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