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借殼上市會計實務操作問題探析(2 / 2)

現行反向購買準則中僅以被購買方(即上市公司)在交易時是否構成業務來區分反向購買法和權益交易法的適用範圍。按照企業合並準則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構成業務的反向購買都要確認巨額商譽,從而對合並時點企業的財務狀況及後續經營損益均會產生影響。如果在該類交易中確認商譽,則根據會計準則,以後每年至少對商譽進行一次減值測試,而一旦發生商譽大幅減值,將直接會影響到企業經營業績。然而按照權益性交易進行會計處理,就不必確認商譽,隻對淨資產有所影響。

2009年上市公司年報中公布存在反向購買的10家公司無一例外地都采用了權益交易法來,為了避免采用反向購買法確認商譽而帶來的後續經營業績的不確定性,企業均千方百計使被購買方不構成業務,導致反向購買法在實務中完全形同虛設。

(三)反向購買法和權益交易法適用範圍界定不合理

由於商譽確認問題,僅以被購買方是否構成業務來劃分反向購買法和權益交易法的適用範圍在實務中導致反向購買法形同虛設。同時,現行準則將不構成業務的“淨殼買賣”劃分為權益交易法也值得商榷。

在實務操作中,購買方清空被購買方業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將被購買方原有業務出售給與購買方無關聯的第三方;二是將被購買方原有業務出售給購買方或與購買方存在關聯的第三方。

在第二類情形中,按照會計中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被購買方將業務出售給購買方或購買方關聯方後的行為與被購買方不出售業務而以構成業務的方式在經濟實質上並沒有區別,而按照現行會計準則,兩種方式采取的處理方法迥然不同。第二類情形也成為資本市場現行反向購買案例常用的處理方法。如:沙鋼股份反向購買*ST張銅案例中,*ST張銅首先將銅加工資產轉讓給沙鋼股份,並以此判斷*ST張銅不構成業務,而采用權益性交易法進行合並報表的編製。

三. 總結

反向購買準則的出台,進一步貫徹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采用反向購買法使得企業合並中的會計處理過程更能真實地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同時也能引導投資者做出更加準確的投資決策。相對於傳統的購買法來說,反向購買業務采用反向購買法是會計處理的重大進步。但是在實施過程中,我們也要看到現實業務更加複雜,導致會計規範與實務操作銜接上出現問題。針對反向購買在實務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準則製定部門還需進一步調研,繼續完善準則,實現理論與實務的無縫連接。(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 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

[2]財政部會計司.《關於做好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2008年

[3]財政部會計司.《關於非上市公司購買上市公司股權實現間接上市會計處理的複函》財會便[2009]17號,2009年

[4]財政部會計司.《關於做好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2008年

[5]趙治綱.《資本市場的反向購買業務分析》.《財務與會計》2009年第10期

[6]何麗.《反向購買會計處理原則與財務報告目標實現研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7]王利強,裴沛.《反向購買實務問題探析—基於沙鋼股份借殼ST張銅的案例研究》.《會計之友》2011年第29期

[8]薑迎軍.《借殼上市中企業合並會計方法的選擇》.複旦大學碩士論文,2009年

[9]葉豐瀅.《論有關借殼上市的幾個未明會計問題》.《財會月刊》2011年第16期

[10]秦文嬌.《年報三大會計問題》.《首席財務官》2009年第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