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政府采購審計項目研究(1 / 2)

政府采購審計項目研究

會計審計

作者:王升雲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於2003年頒布實施,我國政府采購走上了規範化和製度化的發展曆程。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執行政府采購製度方麵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審計監督也很難完善成熟的運行。本文通過對政府采購審計的主要內容進行概述,進一步指出了目前政府在采購審計環節中出現的問題,並對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政府采購審計;方法內容;問題對策

一、政府采購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1、政府采購審計概述

政府采購審計是按照法律程序所進行,並有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采購的當事人,根據政府的實際情況進行采購,而在采購期間需要由相應的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審查、評價與鑒定的活動。

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主管部門和采購方是政府采購審計的中心對象。由於政府采購過程有許多部門參與,由於采購審計的對象可以成為政府的中介代理,因此,其審計對象不對評標專家、服務商公正人員、服務商限製。審計人員在對政府采購內部控製措施進行調查、測評的基礎上,主要通過以下三個方麵進行審計:一、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編製審計;二、政府采購資金審計;三、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的執行情況審計。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方法,政府采購審計可以分化為采購審計和管理審計,又可以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

政府采購法賦予了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行為實施審計監督的法定職責,因為政府采購審計有其必要性:一、從法律層麵看,政府采購審計是政府采購法所規定的,開展審計監督是貫徹落實審計法的必然要求;二、開展審計監督,能夠規範政府的資金使用途徑,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三、對政府采購開展審計監督,有利於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製度、保證采購活動健康有序進行。

2、政府采購審計的主要內容

政府采購審計的主要內容分別包括以下五個部分:

(一)政府采購預算的合法性

政府采購預算的編製和確認需要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手續的辦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批複部門預算時會根據部門預算的要求含政府部門采購預算。對於其中的各個環節,必須認真審查。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合理性

政府采購預算是政府彩果編製計劃的基礎。其采購的過程也需要按照相應的參照方案進行,政府每年度的采購預算以及考核都需要根據采購計劃作為憑證。因此在審查時要注意采購機關有沒有依照法律法規來切實履行職責、采購需求的提出是否必要和合理。預算數字的科學和實際依據以及和整體預算是否相符也是政府采購審計需要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招投標過程的合法性。

審查招標活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可以將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遏製,保證市場環境的公平,保證經營者與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四)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的審查。

主要是審查中介代理機構的法人資格與資質一級市場準入資格,並將其收費標準、納稅情況與不良業績等進行審查。

(五)政府采購的效益性。

政府采購效益性的審查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對政府采購機構的規模、人員素質作出評估,使采購機構的規模與采購規模相匹配,二是采購規模的審計,三是固定資產使用效率的審計。

二、政府采購審計所采取的主要方法

1、全麵審計和突出重點相結合。政府采購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分類結果如下:從形式上來看,包括邀請招標、公開招標、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等;從內容上來看,分為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和采購管理;從對象上來分析則包括采購中心、主管部門、中介代理機構、供應商等。因為,審計時要立足整體,放眼全麵,又要著重突出重點環節。

2、審計、延伸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政府采購審計涉及範圍較廣,包括效益性審計、合規合法性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其中財務的收支狀況僅占政府采購中的一部分,需要通過政府采購審計調查對其進行了解,將其合法性與效率性進行審計。一方麵,對供應商進行延伸調查,不僅可以增加審計的效率性,還可以減少供應商對政府的負麵情緒,提高供應商的配合效率。另一方麵,對審計的方法進行改進,然後再進行審計調查,這樣不僅方式更為靈活,還可以擴展審計的範圍,通過各類不同的調查方法還可以收集到更多的信息,了解社會各界對於政府采購的看法。與此同時,審計方法的多樣性還可以豐富審計報告的內容,增加審計的效果,彌補常規審計的缺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