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幾個典型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比較及對中國的啟示(1 / 3)

幾個典型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比較及對中國的啟示

財政金融

作者:胡文秀

摘要:國外農村養老保險製度曆經幾十年的探索發展已日趨完善,梳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曆程,學習借鑒發展經驗,對於探索適合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促進我國城鎮化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本文主要通過對國外幾個典型國家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製度比較,從而得出有利於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發展的幾點啟示。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國際比較

三農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要想徹底解決三農問題,就必須不遺餘力的大力推行城鎮化發展找略。但是對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也出現了許多現象問題,比如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問題、城鄉身份尷尬問題、就業問題以及年老麵臨的個人養老保障問題等等,這些問題不解決都將阻礙城鎮化進程,不利於社會長遠發展。然而國外農村養老保險製度曆經幾十年的探索發展已日趨完善,梳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曆程,學習借鑒其發展經驗,對於探索適合我國農村社會的養老保險模式,促進我國城鎮化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幾個典型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製度比較

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選擇與其本國的保障傳統以及在城市率先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都有著密切的聯係。從世界各國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曆史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模式主要有三種,即“投保資助型”、“福利型”、“儲蓄保險型”。

1.1德國的“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製度

19世紀後半葉,德國率先在世界範圍內建立起社會保障製度。緊接著,德國在本國範圍內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根據這部法律的精神,為農民建立了專門的養老保險製度。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廣,主要有三類人群。第一類是農業和林業的企業主,主要指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園林以及養魚業的企業主;第二類是企業主的配偶,也就是企業主的丈夫或妻子;第三類是在農業企業從事勞動的農民及其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或配偶。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主要由兩部分資金組成:一部分是投保人自身繳納的保險金,另一部分是國家專門設立的用來保障事業的補助金。其中第一部分的保險金具體又是由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一是投保人交出農場時與子女簽訂的帶有私法性質的合同,第二是國家強製投保人參加的相關養老保險的費用,第三是投保人根據自身需求自願參加的人壽保險的相關保險費用。按照該法規的原則要求,如果農民想要獲得法律規定的個人養老保險金,必須要符合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第一,從年齡上講,合格男公民必須要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65周歲,女公民必須達到60周歲;第二,參保人必須要交滿15年的保險費用;第三,農民必須要在達到50周歲以後脫離相關的農業勞動成為法律規定認可的農業退休者,可以采取出售、長期租讓或繼承的方式轉移農業企業。在整個德國農民養老保險製度模式下,農民養老保險的待遇是完全屬於收入相關製,他們的待遇水平與其繳費年限、自身收入密切聯係。在農民整個養老保險金的構成中,大約隻有三分之一是來源於國家設立的相關補助,大部分是來源於農民自身的繳費。

按照德國出台的保險製度規定,可以清楚知道德國農村養老保險製度是一種強調個人責任的“投保資助型”製度。個人和家庭在個人養老中起到基礎性作用,政府是最後的責任主體;主張給付與收入掛鉤,個人應該承擔一定的繳費責任;在製度設計中突出體現社會保障中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注重效率。這種模式將效率與公平很好地進行了結合。盡管這項製度並不是十全十美的,製度本身還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不足的地方,但是由於該項製度充分展現了個人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也減輕了政府負擔,所以許多國家都倡導采取這一保險模式,比如日本、美國等國也是采取的這種“投保自助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