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瑞典的“福利型”養老保險製度
眾所周知,瑞典是一個典型的實行普惠製理念的福利性國家,在瑞典,農民享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的公民的一樣。養老保險金主要是來源於三部分,一是基本養老金,二是補充養老金,三是部分養老金。根據瑞典本國的《全國退休金法案》的相關細則,全體公民必須要在達到65歲才可以按月從地方保險部門領取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不論他們退休之前收入如何,隻要符合年齡要求都可以領取;而補充養老金則是根據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和工齡進行發放的,所以每個人的補充養老金是不一樣的;至於部分養老金,則是指年滿60歲的瑞典公民可以在要求減少工時的情況下,領取因工時縮短而減少的相關補貼。上述三種養老金的給付與物價升降密切相關,雖然基本上不會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但是還是會根據每年的經濟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在瑞典的農村養老保險製度中,我們知道,貝弗利奇的福利普遍性理論起著核心指導作用,崇尚“收入均等化、就業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設施體係化”。國家起絕對的主導作用,個人不承擔繳費責任,保障項目的開支全部來源於國家稅收,堅持普惠製,以消除貧困為目標。但同時也給國家的財政和社會經濟帶來巨大的壓力,一定程度影響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實行這類“福利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國家還有最先建立福利國家的英國和北歐幾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1.3新加坡的“儲蓄保險型”養老保險製度
新加坡於1955年7月建立了中央公積金製度,它是一項強製性的儲蓄計劃,規定所有公民都必須繳納中央公積金。公積金是由雇主和雇員按規定的一定比例負擔,最初是各按月工資的5%交納,但費率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進行相應的調整,目前的費率為39.5 %,即雇員交納23%,雇主交納16.5%。
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在繳納中央公積金過程中,基金會依據其不同的用途存入不同的個人賬戶,主要分為三類賬戶。一是普通賬戶、二是保健賬戶,三是特別賬戶。按照該項製度的要求,當公民達到法定年齡55周歲以後,其個人賬戶的組成由普通賬戶、保健賬戶和特別賬戶變為退休賬戶和保健賬戶。當公民達到法定年齡60周歲以後並且它是滿足其退休賬戶存有法定的最低存款,便可以滿足條件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是達到法定年齡55周歲但是其退休賬戶內最低存款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便可以自由選擇推遲退休來增加賬戶存款,或是用現金補齊差額。
毫無疑問,新加坡實行的這種“儲蓄保險型”的養老保險製度模式,是明確個人自我保障的責任,認為個人在自我養老保障中是第一責任人;推崇效率之上,堅持社會養老保障不應成為國家的負擔;養老待遇給付與個人繳費關聯度很高,政府負責製度的製定、政策的實施和製度監管並解決無力進行儲蓄積累的貧困階層的養老保障問題。在新加坡的這種中央公積金製度中,政府幾乎不承擔補貼責任,主要是由雇員和雇主均攤費用的保障模式,因此雇主或者雇員自身的投保費率是很高的,壓力也是很大的。正因為如此,這種模式強調個人的責任並注重效率,卻沒有兼顧到公平,在客觀上可能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發展。
2.國外農村養老保險模式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在對如上幾個典型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構建與發展曆程的梳理比較之後,再結合我國特有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一些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