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業濫用及壟斷知識產權的成效界定
企業濫用及壟斷知識產權的界定範圍相對較廣,如果這項濫用行為限製以及排除了市場競爭,才能判斷為這項行為屬於知識產權的濫用及造成壟斷的結果。有關的美國理論學者認為:原則上的知識產權濫用應該以是否觸及公共利益為評判標準。可見權利的濫用不能判定為市場的失靈,而壟斷卻是市場不規範運行的體現。壟斷的主要形成原因是市場運行的盲目性和不確定性,市場競爭的主體存在優勝劣汰的潛在機製,需要國家采用強製性的幹預政策加以彌補。由此可見,產生的壟斷效果就屬於知識產權濫用受到發展約束的主要評價標準。
此外,我們可以假設在市場競爭中無法占有優勢的企業沒有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或者依靠知識產權保護但是附加許多不合理的條約,便欠缺了市場的壟斷能力,也就無法判斷其為知識產權的濫用及壟斷行為,而隻能是知識產權的濫用。需要特別關注的一點是:從法律角度來看,知識產權的行使人有權拒絕知識產權的許可,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拒絕知識產權的許可這項行為本身就屬於權利的濫用而受到知識產權法律的約束與管製。這種特定的情形條件主要有:市場上沒有出現可供替代的產品;拒絕市場交易這項行為阻礙新產品的研發;沒有拒絕知識產權的合理商業原由;拒絕知識產權的許可將其擴展到壟斷法的保護層之外。
四、企業濫用及壟斷知識產權構成違法的條件
企業對於知識產權的濫用壟斷行為主要會出現在相關部門對企業知識產權的許可中,理論界認為對於知識產權的相關許可一般情況下會與企業本身的生產要素結合起來,有利於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所以,在一定情況下企業濫用知識產權而擾亂市場競爭的基本秩序導致的支配地位紊亂,我國法律上認為其違法的主要判斷依據就是沒有合法的正當理由。相對而言,在界定企業濫用知識產權以及造成壟斷時,合理性原則就被廣泛使用,它的判定實質是:衡量市場競爭的受害情況對於利益以及壟斷毅力的受損程度。權衡利弊能夠衡量壟斷過程中市場的主體利益變化情況和競爭力的傷害度,如果市場受到的損害小於壟斷帶來的經濟效益,那麼這項行為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違法的。因此,判定企業濫用及壟斷知識產權的法律界定要看其帶來的市場效應,采用合理性原則來權衡。(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係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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