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濫用壟斷行為的界定
經法視點
作者:孫曉
作者簡介:孫曉(1963.1-),性別:男,學曆:碩士研究生,籍貫:北京,職稱:副教授,研究方向:經濟法,工作單位: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係。
摘要:有效界定知識產權的濫用及其壟斷行為是對反壟斷法的維護及適用,有利於促進此項法律的運行及聯合。對於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來看,這是一種與知識產權的行使有關或者是其本身的一種無權行為。在很多跨國公司中,濫用知識產權的企業和公司越來越多,為了阻止知識產權的濫用而導致的相關壟斷行為,我國出台了法律進行相關的界定,促進市場運行的合理、公平、有序運轉。
關鍵詞:知識產權;濫用;壟斷
一、對於知識產權濫用及壟斷的傳統界定原則
對於知識產權濫用和壟斷等行為在以往的學界和商界主要有兩種界定,一種是認為對於濫用知識產權是濫用壟斷的前提和基礎。知識產權的濫用能否引起壟斷行為取決於知識產權法以及反壟斷法對其的界定。第二種觀點認為,企業使用知識產權許可證以排除競爭機製下的知識產權濫用。各國頒布的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實行的前提是知識產權機製的行使處在市場競爭機製之下。根據我國的反壟斷法律法規指出,知識產權出現了濫用行為時,且這項行為遊離在市場競爭機製以外,才能判定為違反了反壟斷法。這項觀點從根本上顛覆了知識產權濫用與壟斷的因果聯係。因為,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必須是界定的基礎。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合法使用權,如果使用的途徑以及方式是正確的,那麼使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就是安全的,即使這項行為排除和限定在競爭機製以外,法律上還是會允許其使用反壟斷法,但是如果對知識產權進行濫用和獨占,並參與非法競爭,那麼就屬於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
二、企業濫用及壟斷知識產權的前提
對於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我國的法律法案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界限。在法學界,也沒有一個完整的理論共識。法學教授王先林認為,判定一項行為屬於知識產權的濫用,首先必須明確知識產權是如何進行正當使用的。知識產權的濫用主要是指知識產權的行使人超越了法律的界限或者在不正當的範圍內使用不正當的手段謀取知識產權帶來的利益。另外還有些理論家的觀點也與此大同小異。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在法律上是一個專屬詞彙。而濫用壟斷這個詞彙卻在法律概念之外,作為正式的法律用語中的專業證據。
知識產權的濫用根據適用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權利範圍之內或以外的濫用。在法律規定的權力範圍之內,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觸及法律上對於權力的設置意圖。例如,設立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創造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以促進激勵政策的實施。而對於權力範圍之外的情況,主要是指行使人在行使權力時使用了無權行為。例如:在使用知識產權的同時強加於市場消費者購買意願以及行為。所以,主要從兩個方麵進行界定:第一是從微觀角度判斷知識產權的行使人行為是否超越了相關法律規定;第二從宏觀角度上判斷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公共政策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