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試析政府在家庭農場發展中的作用
經法視點
作者:孫哲
作者簡介:孫哲(1989.10- ),男,漢族,遼寧葫蘆島市人,華東政法大學研教院2012級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專業,研究方向:經濟法。本文係華東政法大學暑期社會實踐青禾實踐組調研成果之一。
摘要:家庭農場是農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大農業”形態,政府在促進農業集約化過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視。政府作為可見之手,對市場行使宏觀調控之職能,從而促進市場的自由發展。筆者一行來到作為中國家庭農場先進典型的安徽省郎溪縣進行了實地調研,根據調研中所發現的問題,從法律角度來分析政府在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作用。本文試圖探討政府在家庭農場發展中,借助法律這一有力工具,有哪些方麵可為、哪些方麵不可為,從而促進家庭農場又好又快地發展。
關鍵詞:家庭農場;政府;農業;法律
在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明確提出“努力提高農戶集約經營水平。按照規模化、專業化、標準化發展要求,引導農戶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現代生產要素,加快轉變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采取獎勵補助等多種辦法,扶持聯戶經營、專業大戶、家庭農場。”①一方麵顯示出中央對於家庭農場這種集約化大農業經營模式的認可,另一方麵顯示出中央對地方政府提出了要求: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不遺餘力地促進家庭農場的發展。
一、安徽郎溪縣家庭農場簡介
“家庭農場”是指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後,農民家庭通過租賃、承包或者經營自有土地實現規模經營的形式。②在家庭農場的發展上,安徽郎溪縣走在了全國的前列,被列為全國“家庭農場”五種模式之一。截止到目前,經該縣農委認定、工商注冊登記的各種類型農場已經達到了363個,有效地促進了農業增效與農民增收。與傳統的小農業相比,家庭農場具有大規模、專業化、機械化、科技化、多樣化的新優勢。在關注家庭農場種種優勢之時,我們也發現了家庭農場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二、家庭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1.家庭農場的法律地位問題。在傳統農業社會中,農業和商業常常是分離的,而在家庭農場的發展中,農業和商業開始緊密結合。我國法律對於商主體的登記製度是十分完善的,商事合夥、公司製度及其它各種形態的企業都有其相應的登記製度;而且關於此類登記製度的法律層級往往比較高,比如全國人大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直接規定了該類企業的登記事宜。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現有家庭農場的經營模式已經不再是單純家庭農業生產行為,常常出現了合夥、雇傭關係,同時又出現廣泛的商事行為,農戶生產農產品不再是自己自己足,都會把自家的農產品銷售出去,同時還可能經營其他與農產品相關的商行為,比如提供育種育苗服務、出售農藥化肥種子。因此,家庭農場隻是對大規模農業的通稱嗎?是否需要從法律上給出相應的界限與範疇?在分析法律關係時,比如當家庭農場進行生產經營貸款等行為時,家庭農場的內部成員之間是什麼關係,家庭農場與交易相對人又是什麼關係?為了保障家庭農場的長遠發展,家庭農場的法律地位需要首先進行定性。
2.土地流轉問題。家庭農場的發展是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導致農業用地的閑置,從而將閑置土地流轉到農業大戶手中,得以開展大規模的家庭農場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本條法律規定在家庭農場進行土地集約化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閑置農業土地的轉讓,使土地資源的配置通過農戶間的自主流轉得以優化。但是目前郎溪縣的土地流轉形式以出租為主,租期普遍較短(一般為10年或更短),農場主因無法對土地的長期投資作出穩定預期,就不敢貿然進行大規模投資,製約了家庭農場的發展壯大。土地是農業生產的根本,化解土地流轉中的難題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