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資金問題。農業生產的規模往往影響著農業產出的效益。在農場主擴大農場規模之時,常常遇到融資難題。農場規模一旦擴大,人力成本、土地成本、生產資料成本都會水漲船高,資金缺口隨之顯現。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當下,對農業的小額貸款渠道也並不暢通。在銀行看來,家庭農場的實力甚至不如中小企業,農場的生產養殖業規模小,生產周期長,貸款風險高,信息不透明,一旦遇到自然災害,信貸資金將麵臨很高的回收風險。在我國物權法及擔保法中,規定了多種多樣的抵押物。可是在現實中,農民雖然有可用於抵押的擔保物,如生產資料、農房等,但常常不被銀行所認可。銀行固然有其自身的營利考慮,高風險的領域是不願涉足的;而家庭農場對於銀行來說也是新興領域,銀行尚對此業務十分陌生,不願輕易觸碰。因此,破解農業融資難,需要政府的幫扶。
三、政府在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1.統一登記標準,做到有區別的科學登記。對於家庭農場的法律性質認定,首先要做到恰當登記。工商登記的作用在於公示效力,以便家庭農場對外交易時,交易相對人易於獲得有關家庭農場的人員、資本、經營、規模等信息,保障交易安全,促進交易進行。因此,一般家庭農場的工商登記應當采用自願注冊、鼓勵注冊原則,隻有發展到公司製合夥製的大規模家庭農場才應當強製登記。鑒於家庭農場的家庭經營特征,以及我國法律的現有規定,各地普遍辦理的登記組織形式有個體工商戶(家庭經營)、個人獨資企業(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以家庭成員中參加務農的成員為全體合夥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家庭成員中參加務農的成員為股東)。但是,對於一部分規模較小的家庭農場,可能從事較少的商事行為,以農業生產為主,我認為此類農場可以僅需辦理備案手續,地方政府應當為農場提供備案服務。根據農場不同的規模,不同的生產能力,不同的經營範圍,對於家庭農場的登記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區別對待。
2.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一、提供信息市場服務。土地資源信息的是土地有效流轉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可以建立土地資源流轉信息平台,建立土地資源流轉市場,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提供便利。二、提供法律服務。有效解決土地經營權流轉中的糾紛,可以提高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效率。因此,政府可以建立民間的調解機構,比如土地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中心。還可以提供標準化的土地流轉法律文書,引導農民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權益。三、提供土地流轉補貼。利用補貼形式,鼓勵較長期限的土地流轉,從而保障土地經營的穩定性。
3.積極化解融資難。解決融資難,關鍵要解決的就是抵押擔保問題,從而為家庭農場融資增信。政府可以在如下幾個方麵提供幫助:一、政府提供農業貸款擔保金。通過政府財政出資,建立專門針對家庭農場的農業擔保基金。二、引導金融機構關注農村金融市場。對於農業貸款,政府可以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機構進駐農村金融市場。三、開展家庭農場等級認證。這相當於給家庭農場進行信用評級,從而增加其資信等級。總之,化解家庭農場融資難題離不開政府的扶持,離不開政策的支撐。
四、結論
家庭農場是農業自我發展的新階段,未來的大農業形式可能不隻局限於家庭農場這一種。但是,作為現代農業實踐中的先進典型,家庭農場這一模式一方麵既要在因地製宜的基礎上廣泛推廣,另一方麵政府也應為家庭農場的建立、運營與完善提供公共服務,增強農業發展的活力。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礎的發展具有反作用。因此,政府要明確自身定位與職責,三農工作的開展應當遵循法律,同時也要借助法律為農民的利益保駕護航。(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注解:
①《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幹意見》
②參見新華網:《安徽郎溪:新型“家庭農場”帶動農民增收》,資料來源,訪問日期為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