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IASB與FASB就租賃會計準則修訂提出雙重做法等資訊14則(2 / 2)

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

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明確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公告》明確,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規定,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油氣田企業開發煤層氣、頁岩氣

增值稅問題明確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油氣田企業開發煤層氣、頁岩氣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7號),明確油氣田企業從事煤層氣、頁岩氣生產,以及為生產煤層氣、頁岩氣提供生產性勞務,按照《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印發)繳納增值稅。《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冠名發票印製費結算問題

有關事項明確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冠名發票印製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通知》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製度健全的納稅人如果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即申請使用冠名發票。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製企業印製發票,印製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製企業直接結算,並按規定取得印製費用發票。

《委托代征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委托代征管理辦法》,以加強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規範委托代征行為,降低征納成本。《辦法》共6章30條,全麵規定了委托代征的範圍和條件、委托代征協議的生效和終止、委托代征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等內容。《辦法》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險機構正式獲準銷售證券投資基金

最近,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可以銷售證券投資基金,同時對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業務的資格申請、銷售業務規範、銷售人員管理以及監督管理均進行了詳細規定。根據《暫行規定》,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須滿足《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並且要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該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該部門的管理人員則須具備從事基金業務兩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曆。此外,申請基金銷售業務的保險公司還須滿足“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須符合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等條件。

大陸銀行及保險QDⅡ自6月起

可投資台股及期貨

台灣金融監管機構最近表示,已發函同步開放大陸銀行、保險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Ⅱ)可來台投資證券市場及期貨。兩岸監管機構在今年4月1日第三次兩岸銀行業監管磋商會議上簽署的大陸銀行業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Ⅱ)代客境外理財備忘錄(MOU),自6月生效。大陸銀行業主管機關所核準的QDⅡ可以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該項MOU規定,大陸銀行業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Ⅱ)將可經由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投資台灣證券市場,將在備忘錄簽署後60日內生效。大陸銀行業QDⅡ可來台投資的四大類商品,包括固定收益類產品、集合投資計劃或公募基金、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其他可投資性金融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