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CIC大檢查與船舶維修保養引發的思考(3 / 3)

營運船舶的維修保養依據性質可分為船舶保養和船舶修理。船舶保養是對船舶的一項日常維護工作。依據維護範圍和工作量分為營運中保養檢修和停航保養檢修。其中營運中保養檢修又可分為船員自修和廠修。船舶修理則是船舶按計劃在船廠進行定期修理,依據船舶設備的使用時間和損耗程度分為小修和檢修。小修是消除設備在使用中的過度磨損,保證設備在達到下一個計劃修理期內具有安全航行的技術條件;檢修是對船體、主輔機及其他設備進行較全麵的檢查與檢驗,重點修複小修不能解決的缺陷,保證船體強度和主要設備處於安全適航狀態。這些不同的維修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維修範圍和要求,其中有關的修理需在船檢驗船師的監督下按計劃有秩序地進行,具體安排又需與“塢內檢驗”、“尾軸檢驗”和“特別檢驗”等船級社規範規定的檢驗相結合,修理的間隔和範圍又需依據船舶的種類、船齡、航行區域和營運條件等來確定。

因為CIC檢查是船東管理水平的一個綜合體現,也是衡量其優劣的一把標尺。這在船舶檢查中能得到充分的體現與認證。船東與船員隻有了解、熟悉CIC檢查的範圍和要求以及船舶修理的性質特點,才能製定出具體的、高質量的、有效的船舶維修保養計劃,最大限度地避免港口國檢查的滯留,減少船公司在這方麵的損失。然而,在這方麵的必不可少的資金投入,是高質量、有效地進行船舶維修保養的有力保證。船東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否則很難做到兩全其美,船舶維修保養將會進入惡性循環,船舶狀況越來越差,船舶經不起任何港口國檢查,甚至導致船舶的滯留,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與負麵影響。

3.2 加強交流,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港口國滯留船舶

1.船公司應與海事、船檢、船廠等建立有效暢通的聯係渠道,加強交流,及時了解IMO的新規定與要求,了解、熟知各港口國檢查的內容與要求的重點,這是非常重要的,做到有的放矢。在這方麵船東、船員以往是很欠缺的。船檢部門要加強平時的各種檢驗工作,嚴把質量關。海事、船檢共同采取開航前檢查措施,及時發現缺陷,爭取在開航前糾正,是非常有必要的。

2.船公司應進一步提高管理人員和船員的管理水平,主要領導應重視CIC檢查的問題,不要錯誤認為臨時性航前消除檢查缺陷的停航是影響船期,而要真正正確對待,要看到若不消除,它將帶來更嚴重的後果,以致於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船公司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船員都應加強學習和了解有關法律和法規,熟悉和掌握船舶的技術狀況,做到心中有數,製定行之有效的船舶維修保養計劃和對各相應人員的獎懲辦法。

3.確實落實船舶的日常維修保養計劃

船上應加強這方麵的管理,組織船員按照CIC檢查要求,對船舶結構、載重線、救生消防應急設備、防汙染設備等相關的各方麵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保養。尤其是主要船員應了解熟知各自的職責範圍,熟悉自己負責設備的操作方法,保證這些設備的有效性和即時可用性。對發現的缺陷,應立即予以消除或及時通知公司相關部門安排解決,決不能讓船舶帶病航行。

4.保證船舶的修理質量

船舶進行修理的時候,往往是船舶消除嚴重缺陷的最好時機。而在船舶的一個特檢周期中,船舶進廠修理的次數是有限的。因此,應充分利用船舶進廠修理的這個機會,製定全麵合理有效的修船計劃,選擇合適的修理廠家。修船時應特別注意檢查和消除船體結構、載重線以及船舶主要設備的缺陷,不要因修理麻煩或要多花費一些費用與時間,而不願意修理或隻作簡單的應付處理,因為這些缺陷往往在平時的維護保養、甚至在航修時也是很難被徹底消除的,容易留下隱患,成為PSC檢查滯留船舶的理由。在修理中,必須加強監修力度,嚴把質量關,這點尤其重要,不要盲目地去擴大自修項目而忽視了監修。

以上結合實際工作中所遇到的案例所表述個人的觀點,由於水平和經驗有限,存在較多不足之處,望請各位專家與同行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1]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人民交通出版社

[2]國際海事條約彙編(第8,10,11卷)《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及1988年議定書》.附件B修正案,《國際救生設備(LSA)規則》, 《國際消防係統規則》,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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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毅能,《浙江港航》,2006.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