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稅負效果視角下的建築業營改增稅率設計建議
經濟研究
作者:吳豔
【摘要】在建築業已被納入“營改增”政策的試點行業的大背景,本文基於建築業本身的發展現狀和稅負狀況,分析了稅負增加的原因,提出了建築業“營改增”政策下的稅率設計一些思路和建議。
【關鍵詞】建築業,營改增,稅負,稅率
一、前言
2012年1月上海北京等11個省市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實施營改增。從總體上看,“營改增”試點平穩,改革的方向值得肯定。但作為一項複雜的稅製改革在一年試點過程中,暴露出部分行業稅負增加、抵稅項目不充分、國地稅銜接不暢等問題。 尤其是對於交通運輸業、融資租賃業、工業部門和服務業來說,企業的稅負負擔是反增不減。在建築業已被納入“營改增”政策的試點行業的大背景,本文結合建築業本身的發展現狀和稅負狀況,提出了“營改增”政策下的稅率設計一些思路和建議。
二、建築業實施營改增將導致稅負增加
建築業營改增實施與試點期間的其他行業相比,稅負很有可能會增加。抵扣問題是導致稅負效果實施最主要的原因。增值稅發票困境在理論和實際兩種調研測算結果出現巨大反差的背後,是現實經營環境下,進項稅無法抵扣的難題。
1.建築勞務支出(人工費)抵扣問題
從執行增值稅政策的製造業及流通業等行業看,人工費支出部分不存在進項抵扣,屬於應納稅的增值範疇。如果沿用現行施工單位通常的采用建築勞務分包的做法將建築務工人員歸集於勞務公司,通過向勞務公司開具發票的模式支付勞務用工成本,那麼建築施工單位的稅負依然不會減輕。
2.建築施工設備支出抵扣問題
機械使用費支出是建築施工企業三大項支出之一,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所使用的設備主要來源於兩方麵:一是建築企業自行外購(含融資租賃)取得的,而外購取得又分為施工行業實行“營改增”以前所購置的和施工行業實行“營改增”以後所購置的;二是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取得的。建築施工企業因實行“營改增”政策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前,其所購進的施工設備是不允許進項抵扣的。在建築業實行“營改增”後,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外購的機器設備可以憑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表麵上看似乎機械使用費支出項目稅負下降了,但進一步分析其實不然。
第一,目前從事建築施工設備租賃經營的設備租賃公司,提供的是營業稅應稅勞務,而營業稅目前執行的是5%的稅率,“營改增”後建築設備租賃業將執行17%的增值稅稅率。從施工設備租賃公司的成本構成來看,其主要成本項目包括施工設備的折舊攤銷費、專用施工設備操作維護人員的人工費開支、場地租賃或攤銷費等,因此,“營改增”前後稅負高低同樣主要取決於設備租賃公司新購買的可以進項抵扣設備與原有的不能進項抵扣設備之間的比例以及設備操作人員人工費占全部成本比重的高低。同樣,增值稅稅負的傳導效用將使施工設備租賃公司的稅負最終轉移到建築施工企業工程項目成本中來。
第二,以外購方式取得施工設備,同樣存在由於設備購買前後形成的新購買的可以進項抵扣設備與原有的不能進項抵扣設備之間的比例不同,以及設備操作維護人員人工費占全部成本比重的高低使建築企業增值稅稅負差異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