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理論探討
作者:王凱 劉文璐
【摘要】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是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推進基層民主法製建設的重要力量。目前,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在專業素質、精神狀態、隊伍穩定、人才結構等方麵存在突出問題,應通過強化學習鍛煉,解決素質不高問題;推動人才流動,解決活力不足問題;加強人才引進,解決人才短缺問題。
【關鍵詞】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問題,對策
一、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也呈不斷壯大之勢,幹警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也得到了較大提高,工作作風明顯改善。但與新形勢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相比,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總體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一)隊伍的專業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基層行政幹部隊伍必須是一支法律專業知識淵博、對各種法律法規掌握和運用比較透徹的隊伍。然而,長期以來,司法行政幹部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同時,司法行政係統教育培訓機製不健全,專門針對司法行政幹部隊伍的培訓機構和專用培訓教材缺乏,每年針對基層司法所人員的機會少、時間短、針對性差,工作人員能力素質與司法行政業務發展的需要有較大差距。
(二)隊伍的精神狀態有待於進一步調整。一方麵,相對公、檢、法等政法機關而言,司法行政隊伍地位低、職能弱,司法行政各項職能靠的大多是嘴功、腿功和磨功,本身沒有一項強製職能,導致工作難以開展,工作人員積極性受挫。另一方麵,基層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務性、瑣碎性、複雜性的特點,而目前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有的從審判崗位轉過來的,具有法官職務,處於非審判崗位上,認為自己是大材小用,工作積極性受挫。而且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累、條件苦、提拔慢,因此,有些基層司法行政幹部心理產生失衡,甚至產生自卑心理,不願意到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工作,同時由於司法行政工作相對枯燥,基層司法行政人員長久做這樣的工作,就容易產生厭煩情緒,工作也就缺乏幹勁,沒有熱情。
(三)隊伍的穩定性有待於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工作涉及到法院的方方麵麵,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紀檢監察、文件上傳下達、計生、宣傳調研、後勤等各方麵,直接關係到整個法院工作能否正常運轉。司法行政人員是依法行使法院行政權,為審判機關工作服務的政工、綜合、行政事務管理的工作人員,都需要一定的知識、才能和經驗才能做好。而有的法院對這些工作不太重視,采取由審判人員輪崗或頂崗的方法,當某個人熟悉了行政工作流程後,又有可能從事審判崗位的工作,而接任者則又需從頭學起,這就造成司法行政隊伍不穩定。
(四)隊伍的人才結構有待於進一步優化。由於審判、執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點,所以,精兵幹將都安排在業務部門,而老弱病殘則留在了基層行政司法部門。這與基層法院行政工作綜合事務多、雜、繁等要求是不相適應的。
從現實情況看,基層行政司法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政治性,同樣要求司法行政幹部隊伍能力強、素質高、業務精。但不少基層法院的司法行政幹部長期以來都是由法律專業或其他外聘人員進行輪崗或頂崗的,半路出家的多,專門培養的少。同時,基層法院分管領導財務管理等方麵的專業知識也相對缺乏,導致監管不力,財務混亂,甚至出現嚴重的經濟問題。所以,基層司法機關既缺乏專業性人才,又缺乏既懂審判業務、又精通本職業務的複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