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社區福利服務的可獲得性發展途徑探討
城市經濟與社會
作者:韋克難
摘 要:由於我國城市社區福利服務具有弱可獲得性的特征,導致我國城市社區福利發展受製約。從福利多元主義的視角看,解決這種弱可獲得性的途徑:一是明確國家是社會福利製度的責任主體,政府應繼續加大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力度,整合社區已有資源;二是大力發展非營利組織,使它們成為社區福利服務的提供者、輸送者;三是大力發展社區福利的“軟件”,即社區福利服務隊伍建設。
關鍵詞:城市社區;福利服務;可獲得性;福利多元主義
Abstract:Having a weak availability,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welfare services in china is restricted largely. From the view of welfare pluralism, the ways of solving the weak availability are as follows: Firstly, the state should become subject of liabilities in the social welfare system. Meanwhi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tensify the reforms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integrate the resources available in communities; Secondly, the development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were encouraged vigorously to enable them to become the provider and the transmitters of community welfare services; Thirdly, we should strive to develop the‘software’of the community welfare service which is the building of community welfare services teams.
Key words:urban communities;welfare service; accessibility;welfare pluralism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3)-01-46(3)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社會福利的建設得到較快的發展,城市社區福利也引起人們的廣泛重視。但如何提高城市社區福利服務的可獲得性已成為一個急迫而嚴重的問題擺在我們麵前。本文擬對如何提高城市社區福利的可獲得性發展途徑做一點探討。
1 問題的由來
首先提出我國社區福利服務設施的弱可獲得性問題的是王思斌教授,他參照吉爾伯特等從政策實施、體係運行的角度對社會福利的輸送係統進行分析的方法,並根據吉爾伯特提出的社會福利資源的存在並不一定導致政策對象的福利獲得,以及社會福利服務的輸送體係存在分割性、不連續性、不負責任和不可獲得性的思想,認為“可獲得性是指服務需求者可獲得他/她所需要的服務,或某種福利服務是否具備需求者可以獲得的性質和程度。”[1]筆者認為,王思斌教授的分析針對我國社區福利服務的現狀,一針見血地找到了問題的本質。順著他的思路,我試圖進一步進行一點分析。
既然我們都認識到了社區福利建設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為此,我國各級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也作出了艱辛的工作,但收獲甚微,導致了我國社區福利服務設施的弱可獲得性特征。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麵的,有政府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原因,有民間組織欠成熟的原因,有社區居民缺乏社區活動參與性的原因,也有社區自治組織缺乏自治的原因。筆者在此不對導致這種“弱可獲得性”特征作具體詳細地分析,隻是著重分析這種可獲得性的發展途徑。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下麵所指的社區福利是廣義上的,即是指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下,以社區為基礎,發揮社區自主性,充分利用社區內外的一切資源,為解決社區居民生活問題及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所采取措施的總和。它包括社區提供的福利服務、社區內福利機構提供的院舍服務和政府委托社區具體實施的福利等三個方麵的內容。[2]與此相關的,社區福利服務“是由政府及社會力量(包括社區基層組織和鄰裏等)在社區內開辦和從事的麵對社區居民的各種服務,它既包括物質福利的傳送,也包括生活服務和精神關懷服務。”
2 政府角色及相關福利資源的整合
社區福利的建設需要持續不斷的資源的供給及有效利用,社區福利的資源主要包括物質和人力資源兩個部分。就社區福利內在的福利屬性和它在整個國家福利製度建構中作用分析,政府應該是社區福利資源的主要提供者。但我國的現實情況,一是政府在社區福利建設中的職責還比較模糊,沒有認識到並去履行“國家是社會福利製度的當然責任主體”的職責,政府掌握的財政資源絕大部分投入到了拉動經濟增長和城市市政建設上去了,即使有很少一部分投入到社區福利建設,也僅僅是城市市政建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市政設施(硬件)的建設,缺乏社區福利服務(軟件)的建設與投入。二是為數不多的政府對社區福利設施的投入也是分散的、割立的,各個政府部門在社區建設自己所有的社區服務設施,形成了部門所有製,誰建設、誰運作、誰管理,民政局建社區服務中心,老齡委建社區老人活動中心,老幹部局建老幹部活動中心,文化局建社區文化館、社區文化站、社區圖書館,婦女聯合會建社區幸福家園(婦女中心),共青團建青年之家(社區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空間等),工會建職工之家,科協建社區科技站,殘聯建社區殘疾人活動中心等等。不同部門建立的機構與設施從功能上看都大同小異,一般都包括棋牌室、閱覽室、健身室、舞廳、卡拉OK廳等。由於這些機構與設施歸屬不同部門,按職業、身份、性別或年齡把人群劃分開來供其使用,既浪費了資源,又不利於居民的相互交流。這導致了這些社區福利設施規模偏小、經營管理困難、居民使用率低等問題,很多社區福利設施變成“形式”上的擺設,從而形成我國城市社區福利服務的弱可獲得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