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施洋大律師的風采。
在"二?七"大罷工中犧牲的施洋大律師,經常為無辜的工人進行辯護。他在辯護中,總是做到情理交融,感人肺腑。他辯護過這樣一個案子:京漢鐵路總局警務處長魏學清的父親,為看女伶風騷潑旦"夜明珠"的上場戲,不顧鐵路行車規章慣例,迫令工人黃得發、江有才開壓道車冒進,造成黃得發跳車負傷、江有才被魏處長父親拖住冤死的慘劇。事情發生後,魏處長不僅不賠償損失,反誣工人黃得發、江有才應對事故負責。在法庭上,施洋作了如下辯護:
"難道還不明白嗎?真正的殺人犯是誰呢?難道是黃得發嗎?當然不是!真正的殺人犯正是魏處長那位已經死去了的父親!工人兄弟們,哪個父親不愛孩子?哪個兒子不愛父親?父親被謀殺了,做兒子的能俯首貼耳不表示抗議嗎?不能!但江有才的兒子未滿周歲,他不會說話,他生在窮苦的工人家裏,吃不飽,穿不暖,他現在病在母親的懷抱裏,除了幹嚎之外,做不出任何表示。工人兄弟們,哪位妻子沒有丈夫,哪一個丈夫沒有妻子?她沒有丈夫,她的丈夫江有才被魏處長的父親謀殺了,她難道甘心俯首貼耳地不表示反抗嗎?不能!但是,她畢竟不敢有所表示,她從小受盡了有錢有勢人的壓迫,她從小過著牛馬不如的生活,她體弱,她膽怯,她現在除了悲痛啼哭之外,作不出任何的表示。這難道是公道的嗎?我們難道不應該為死者伸冤嗎?我們難道不應該要求魏處長父親的孩子魏處長負責賠償死難者家屬的一切損失嗎?還有工人黃得發因為遭受魏處長父親的糾纏,不得已跳車受傷,請看,他現在右額的血跡未幹,右腿和左肘都有傷痕。這難道也要他自己來負責嗎?這難道不應該由魏處長的父親的兒子魏處長--你,負責賠償工人黃得發的一切損失嗎?"
施洋的論辯慷慨激昂,入情入理,震撼人心,威懾敵人,具有極強的感染力,論辯獲勝,施洋也贏得了"醒獅"的稱號。
例5林肯為烈士遺孀作的辯護詞
有一天,一位老態龍鍾的婦人來找林肯,哭訴自己被欺侮的經過。這位老夫人原是獨立戰爭時期一位烈士的遺孀,每月靠撫恤金來維持風燭殘年。前不久,出納員竟要她先交一筆手續費才能領錢,而這筆手續費竟高達撫恤金的一半,這分明是敲詐勒索。素有修養的林肯聽完老婦人的傾訴後,怒不可遏,他安慰老人,答應一定幫助她打這個沒有事件證據的官司,因為那個出納員是用口頭勒索的。
法庭開庭後,原告因證據不足,被告矢口否認,情況顯然不妙,輪到林肯發言,幾百雙眼睛盯著他,看他有無辦法扭轉局勢。
林肯沒有陳述案情和老人的不幸,而是首先用抑揚頓挫的嗓音,把聽眾引入對美國獨立戰爭的回憶,他兩眼噙滿淚花,用真摯的感情述說革命前美國人民所遭受的深重的苦難,述說革命誌士在冰天雪地裏戰鬥,為澆灌"自由之樹"而流盡最後一滴血。突然間,他情緒激動了,言詞猶如夾槍帶劍,直指那位企圖勒索烈士遺孀的出納員。最後,他以巧妙的設問,作出令人怦然心動的結論:
"現在,事實已成了陳跡。1776年的英雄早已長眠於黃泉,可是,他們的衰老而可憐的遺孀,還在我們麵前,要求代她申訴。不消說,這位老夫人從前也是一位美麗的少女,曾經有過幸福愉快的家庭生活,不過,她犧牲了一切,卻變得貧困無依,不得不向享受著革命先烈爭取來自由的我們請求援助和保護。試問,我們能熟視無睹嗎?"
一個設問,戛然而止,在場的人眼圈泛紅,為老夫人拋一掬同情之淚;有的跺腳捶胸,撲過去要撕扯被告;有的當場解囊捐款。在聽眾的一致要求下,法庭通過了保護烈士遺孀不受勒索的判決。
林肯為烈士遺孀所作的這段辯護詞,沒有敘說有關出納員勒索老夫人的證據,也沒有糾纏在案情的枝節問題上,而是用獨立戰爭之前美國人民所經曆的深重苦難和獨立戰爭中革命誌士流血犧牲曆盡磨難的史實,叩開人們的感情心扉。最後,以強烈對比的手法描述了戰士的犧牲與遺孀的孤苦、美麗的少女與無助的老嫗的慘不忍睹的現狀,極大的震撼了聽眾的心靈。不僅博得了人們的同情,還贏得了辯護的勝利--法庭通過了保護烈士遺孀不受勒索的判決。
實踐證明,在法庭辯論中,融情於理、情理交融的發言具有更強的感染力和說服力。那種幹巴巴的、缺乏人情味兒的發言,其效果則大為遜色。
例6是盜竊罪,還是投毒罪?
1981年,洛陽發生過一起毒死老虎案。罪犯韓××為了搞到老虎皮出售牟利,深夜潛入洛陽王城公園,將拌有毒藥的豬肉投入老虎籠中,將兩隻老虎毒死。正在剝皮時發現有人來,於是倉惶逃跑。後被捉拿歸案。由於被毒死的是公園用重金購買來供人觀賞、深受市民喜愛的珍貴動物,所以群眾對罪犯異常痛恨。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律師程××被指定為被告的辯護人。當時,旁聽群眾有1500多人,其中有數百人是政法部門的幹警,法庭氣氛異常威嚴。
檢察院的公訴詞指控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投毒罪,要求嚴懲。程律師的辯護論點則是,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特征,不構成投毒罪,而是構成了盜竊罪。因此,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公訴人:王城公園本身就是公共場所,兩隻老虎是供全市人民觀常的珍貴動物,由於被告人投毒,導致二虎死亡,全市人民不能再觀賞了,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危害了全市人民的利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特征。
程律師:我可以舉個例子來回答這個問題。張三同一個名演員發生矛盾衝突,在劇院殺害了這個演員。劇院是公共文娛場所,全市人民從此再也看不到這個演員的表演了。從這個角度看,張三殺人,使戲劇界遭受了人才的損失,也使市民在藝術欣賞方麵受到頗大的損失。但是,這種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是否就可以按照公訴人剛才用的邏輯推理形式,認定張三的行為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呢?這是不能的。
我再舉一個例子,李四在火車站殺害了一個共產黨員。火車站也是公共場所。這個共產黨員入黨宣誓,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實現共產主義奮鬥終生。他被人殺害了,不能為人民服務了,也不能為共產主義奮鬥了。如果按照公訴人剛才說的那種邏輯,李四的行為不是損害了全國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利益了嗎?損害了這樣的公共利益,不是危害了大得不能再大的公共安全了嗎?果真這樣推論,那就是無限上綱。
公訴人:被告人投毒的事實客觀存在,主觀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觀上也有準備毒藥的行為,還產生了兩隻老虎中毒死亡的危害結果,這完全符合投毒罪的法律特征。
程律師:被告人投毒是事實,但不一定構成投毒罪。讓我們還是舉例來說吧!比如某甲和某乙發生矛盾,甲為了謀害乙,把毒藥投到乙的茶杯裏,乙喝了帶毒的茶水,中毒死亡。某甲投毒的事實客觀存在,但他的行為所危害的是特定的客體,即乙的生命安全,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特征,因此不構成投毒罪,隻能是故意殺人罪。如果甲把毒藥投到乙住處外麵的水井裏,投毒事實也是客觀存在,但是水井的水非某乙專用,周圍群眾和牲畜都要飲用。甲的投毒,可能造成很多人和很多牲畜中毒甚至死亡。至於人畜中毒和死亡多少,連某甲也難以預料。因此,某甲的行為所危害的不是特定的某個人的生命安全,而是不特定的某些人的生命、健康和一些牲畜的安全,這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特征,構成投毒罪。也隻有在這種情況下,甲的行為才構成投毒罪。
就本案來說,假設是人吃了被告人投的帶著毒的豬肉中毒死亡,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也不構成投毒罪,而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過失殺人罪。但事實上毒死的是虎而不是人,而《刑法》又沒有規定故意殺虎罪或過失殺虎罪。同時,由於被告人的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特定的,即一個籠子裏的兩隻老虎的生命安全,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特征,所以也不是投毒罪。
這兩隻老虎是從外地用高價購進的,它們是有價值的。盡管它們是珍貴動物,而且是國家財物,但在性質上屬於有價之物,隻不過價值和價格高得多罷了。從這種性質來看,結合被告人的犯罪動機,他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實際是為得到虎皮而毒死老虎,與偷盜活老虎販賣牟取高利是一樣的,所以應認為他所犯的是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盜竊罪。
最後,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按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韓××無期徒刑。
在這場法庭辯論中,被告的辯護人程律師也是有辯有駁--首先針對公訴人所犯混淆概念的邏輯錯誤加以駁斥,否定了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投毒罪的論點;然後闡明了被告人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的道理。先破後立,很有說服力。
法庭辯論要防止兩種不良傾向:一種是有理不敢講,另一種是無理拚命爭。有理不講,可能導致錯判無辜或輕罪重判;無理硬爭,貌似有理,實則胡攪蠻纏,不可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