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壟斷行業的分類及相關措施(1 / 3)

我國壟斷行業的分類及相關措施

改革探索

作者:董衛強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全球化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我國發生的企業壟斷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引發了一係列的社會問題。怎樣合理確定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監督主體,成為經濟學者和法學者們探討的話題。由於壟斷企業在我國具有特殊的身份,因此,單純靠反壟斷的法律法規顯然是不能奏效的,必須通過反壟斷執法、行業管製及社會監督等主體的共同配合,才能實現對公用企業壟斷的有效監管。

【關鍵詞】反壟斷法;公用企事業;對策分析

一、壟斷的概念

在經濟學上與法學上壟斷的意義是不同的。壟斷從經濟學來說是指少數企業憑自己雄厚的實力在一定領域內控製著大部分市場。市場競爭和生產集中到一定程度後必然會產生壟斷。壟斷具有雙麵性,但整體來說遵規守法的企業對經濟發展的貢獻遠大於其敝處。在法律上壟斷的意義是指隨著某一企業在整個行業內形成壟斷事態,並對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較為嚴重的危害,政府被迫施以法令手段。這種法令是針對那些在市場激烈競爭中具有絕對地位的企業,存在著阻礙市場經濟有序健康發展的一種行為而製定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壟斷的意義是廣義的,其包含壟斷的狀態及行為兩個方麵,壟斷首先必須是以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且具有違法、危害性。反壟斷法最早是源於美國的反托拉斯(反壟斷)立法。美國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法》被法學家公認為反壟斷法之母,距今約一百多年的曆史,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我國的反壟斷法是2008年8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

二、我國現壟斷行業的分類

壟斷即市場主體在其經濟活動範圍內排除或限製競爭對手的一種狀行為。壟斷根據性質不同可分為經濟、行政及自然三種壟斷行為。

(一)經濟壟斷。經濟壟斷指經濟行為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具有較強力控製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一種行為。經濟壟斷的後果會導致市場的準入受到限製,主要表現為壟斷者獨占進入市場的機會。而經濟壟斷一旦出現,市場的準入機會就被個別(或少數)經營者獨自占有。經濟壟斷的製造者不但不與他人分享進入市場的機會,而且也不會與其他經營者分享新的市場準入機會。經濟壟斷不是個別主體、私人非行政行為,它主要包括行政性經濟壟斷。以我國的國情分析,在經濟生活中占主導地位的仍然是國有主體,不管其是否具有自然壟斷或法律特許壟斷的範圍,或者和私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分割、支配市場,及濫用交易實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市場經濟”壟斷行為,都不是西方社會的那種私人壟斷,這種情況背後有很多行政特權。

(二)行政壟斷。行政壟斷就是由政府造成的經濟壟斷現象,即通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的形式取得的壟斷權力。行政壟斷也叫法定壟斷,如專利權、著作權由政府設定的壟斷性政令。還有因政府政策需要而形成的壟斷性行業,如軍工、煙草等。這些壟斷源於行政法律,具有合法性,沒必要打破,但是需要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駛規定,但是要避免濫用行政權力。我國行政壟斷又分地區壟斷、部門壟斷、行政性強製行壟斷。地區壟斷:是指政府職能部門通過違法行政建立市場壁壘幹預的行為。部門壟斷:是指行業管理者為保護本行業利益違法使用行政權力而限製競爭對手的一種幹預市場行為。行政性強製行為:專指政府非正常地幹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利,強製企業購買或出售某種產品,及與其他企業合並違反市場競爭原則的幹預行為,在進行幹預時如果拒絕,會給予行政許可內的方式強製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一些知名大企業在限製競爭對手行為時也習慣夾帶行政色彩。常用手段一般都是先強製本地區經營同類商品經營者聯合定價;其次是強製本地區的經營者聯合拒銷、拒購某類商品;此外還有強製經營者停止競爭的方式,慣用的是以協議的方式決定生產、銷售數量、銷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