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企業工作場所、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危險物品管理,均須符合國家有關工廠安全衛生的規定。
企業施工及施工現場,各類腳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須符合國家建築安全技術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企業建立健全粉塵、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勞動衛生工程設施,並確保有關指標不超過預防醫學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企業按規定向從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療養機會及相關費用,每年應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工會依法支持企業進行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安全衛生情況。
第三十三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
第三十四條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及時通知工會協助處理,並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基層工會集體合同規範文本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三十五條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企業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為全部在冊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必要手續,支付應由自己承擔的保險費用。
第三十六條職工出現因工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者退職退休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企業應當協助該職工獲得物質幫助,並按規定為該職工提供相應的待遇。
基層工會集體合同規範文本第七章合同責任的保證
第三十七條工會與企業為加強雙方的關係與合作,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製度:
每月或者每季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雙方正、副職負責人就當月(季)有關的重大事宜和職工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協商。必要時,亦可隨時進行協商;
企業召開董事會或者行政辦公會議(包括預備會議),應有工會主席或其授權的代表列席,並聽取工會主席(代表)的意見;
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活動,占用當月生產和工作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的,企業應予同意;工會委員會可邀請企業正、副職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企業應依法按時並足額繳納工會經費。
第三十八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職期間,非經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辭退。
第三十九條企業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清理、整頓企業的規章製度和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製度。
企業製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時,應征求工會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條企業規章製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明確勞動紀律,加強協作,共同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勞動用工管理製度、工資製度、獎懲製度;
生產和工作規程、勞動條件和標準;
愛護公共財產,嚴守企業商業秘密。
第四十一條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或者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企業依照或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四十二條對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和配發獎金,由工會提出建議並會同企業主管部門研究決定;擬對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工會提出建議並與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後,向上級工會推薦。
評定職工獎勵的工作應在每年年底前進行,如實際情況需要,亦可及時評定。配發獎金以每年1次的標準進行,個別確有突出貢獻而另當別論。
第四十三條企業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由企業行政會議討論並征求工會意見,在聽取職工本人申辯後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重大過錯的職工作出辭退決定時,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情況外,應符合下列程序:
企業正職負責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動議;
征求工會意見;
發給職工辭退證明書,並載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除名處理,應符合下列程序:
企業正職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征求工會意見;
開除職工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決定;除名處理須由企業行政會議或者專門小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以書麵形式通知職工本人。
基層工會集體合同規範文本第八章勞動爭議
第四十六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調解委員會主任的職責,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