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基層工會的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工作(8)(2 / 3)

第四十七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工會與企業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處。

第四十八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申請調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該項申請應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依前款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均負有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解決爭議過程中,不得隱匿、銷毀或偽造證據。

第四十九條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依法解決爭議,不得加深矛盾。

基層工會集體合同規範文本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變更。

第五十一條履行本合同時,若出現違約責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本合同規定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一方違反本合同造成損害後果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實際損失。但一方因另一方違反本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違反本合同,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對由於失職、瀆職或者其他違反本合同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本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任何一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有關合同違約金及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標準,由雙方另行商定,其商定結果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條一方違反本合同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本合同從生效之日起,履行期為3年。根據實際需要,每年可修訂一次。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雙方經集體協商,應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五條對於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亦無明文規規定的,須由工會與企業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十六條本合同生效後,若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廢、改、立,應依下列標準識別本合同的效力: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無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內容和範圍;本合同的規定優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的,依本合同執行;本合同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相抵觸的,依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合同正式簽訂後7日以內,雙方得成立監督檢查小組,負責對本合同進行年度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履行本合同期間,若遇企業發生合並、轉讓、分立等情況,本合同應對原全體職工有效至新的集體合同簽訂;若合並、轉讓、分立後的用人單位尚未簽訂集體合同,則本合同自該用人單位發生產權變化生效之日起1年內仍然有效。

基層工會集體合同規範文本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合同自勞動管理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留存備案;一份上報勞動管理主管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企業工會主席企業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基層工會崗位勞動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工種崗位。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崗位生產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根據甲(指簽約的班組、工段、車間或科室負責人)乙(指車間、公廠或部室的行政負責人)鑒證,甲、乙雙方簽訂崗位勞動合同,該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崗位:

崗位職責及任務:

考核獎勵內容及解除合同規定:

合同期限為年,從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簽字雙方及鑒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證人(簽字)

年月日

基層工會集體勞動合同

本合同由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某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基層工會集體勞動合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