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源頭參與工作製度。市總工會堅持與市政府聯係會議製度,加強與勞動、經貿、民政、財政五部門和與部、省駐單位工會聯係會製度,建立起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製,積極參與起草和製定有關職工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政策,提出工會的意見和建議。
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製度。
推行困難企業和困難職工狀況“雙查”製度。定期對困難企業生產經營、職工生活和下崗職工分流安置等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分析,及時向上級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對策。
推行特困職工檔案製度。市總工會幹部深入各縣(區)和困難企業調查摸底。
推行“交友幫扶”製度。
推行“雙節”送溫暖製度。
推行困難職工援助製度。成立市總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開展“獻愛心助困捐資”活動,開通了特困職工求助熱線電話。
推行促進再就業製度。建立工會職業介紹服務網絡,幫助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
推行困難職工社會保障政策落實的監督製度。
推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的監督製度。
基層工會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條例
為適應我國社會保險製度改革的要求,推進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係,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合作、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凝聚力,根據本企業實際決定設立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並製訂本條例。
基層工會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是在企業黨組織和行政的支持指導下,由工會直接領導和主辦、職工自願參加的群眾性互助保險組織。
第二條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由工會辦理,並設立專門管委會機構進行檢查、審核,討論開展工作。
第三條基金會在職工遇到工傷、意外傷害致殘、亡故、水災、火災、被盜財產損失、患重病等特殊困難時,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待遇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基層工會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條例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凡公司範圍內勞動合同製職工,承認本條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批準後成為會員。入會手續每年4月份集中辦理(逾期不予補辦),保險期為1年。凡享受過互助保險待遇的會員,須再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享受條例規定的各項保險待遇;對基金會經費使用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在職工中宣傳基金會條例、宗旨和目的;熱愛企業,努力完成本職工作;關心支持基金會的發展,自覺遵守條例的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在保險期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外調、退休(退養)等作自動退會,不再享受會員權益,會費不予退還。
基層工會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條例第三章基金來源及管理
第八條基金的來源。
調撥款(將原先投報到市保險公司的家財、人壽保險費用收回投入職工互助基金會);
工會撥款;
利息收入;
會員(一次性交納)會費;
單位、部門、個人的慈善資助等收入。
第九條基金的支出原則上隻使用基金的利息、增值部分和會費收入,萬不得以時可動用基金,但需經管委會全體委員討論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條基金會所籌基金實行銀行單獨開戶,立賬管理。
由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全權監督基金的收入和使用,基金會賬目定期公布,接受會員的監督,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基金會所籌基金隻能用於會員發生特殊困難時的經濟補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善自挪用。
基層工會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條例第四章會員享受保險的條件及標準
第十二條會員發生下列情況,可享受本保險的一次性補償。
為宏揚社會正氣,保護國家和企業財產,學雷鋒做好事,見義勇為而遭受傷殘的,一次性補償500~5000元;
會員因工死亡,本會一次性補償2000元;因工傷殘,按公司職工工傷等級標準給予確認,按傷殘程度一次性補償300~800元;
會員因意外傷害致殘,按職工工傷等級補償標準25%給予保險補償;
會員在保險期內發現患絕症等重病住院手術治療的,可一次獲得補償500~1000元;因病死亡的一次性補償800元;
會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凡發生上述1~4款情況者,可享受會員保險補償標準的30%~50%。
第十三條會員家庭(限市內)發生火災、水災、冰雹等自然災害及盜竊等人禍,經當地公安部門查實,按其財產損失程度給予一次性補償,最高額為5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因違法亂紀,鬥毆、自殺、故意自傷致殘或死亡,不屬保險範疇,不得享受本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現保險待遇標準為暫定標準,以後隨基金的增加逐步提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