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金來源:月繳費基數。標準: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按上年度繳費職工月平均工資。上限: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繳費比例:企業繳納15%,職工個人繳納05%。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農民工,按上年度本單位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企業繳納15%(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3)享受條件: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4)待遇標準: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90%。具體標準為: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以上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⑥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5)管理方法: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⑥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醫療保險
(1)實施範圍:
基本醫療保險。北京市政府[2001年2月20日]68號令,其覆蓋範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
(2)資金來源:
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標準:上年度繳費職工月平均工資。上限,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企業繳納9%,職工個人繳納2%;
本市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在職職工。標準: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無上、下限標準規定)。企業繳納21%,職工個人繳納1%。
(3)享受條件: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4)待遇標準:我市確定的支付範圍是:個人賬戶支付門診、急診的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超過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腎透析、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門診醫療費用;
(5)管理方法: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的一部分,按規定的比例也要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劃入按年齡分為5個檔次,其中在職人員分3檔,即35歲以下職工、35~45歲的職工。45歲以上的職工;退休人員分為二檔,70歲以下和70歲以上。由於按照《規定》退休人員不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所以本著照顧退休人員的原則,按年齡段由高到低的順序劃入,形成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資金最多,職工按不同年齡段由高到低遞減的結果。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的具體比例為: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賬戶;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賬戶;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賬戶;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賬戶,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