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傷保險
(1)實施範圍:市政府[1999]48號令。應參保單位和人員: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資金來源:月繳費基數標準:上年度企業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總額。上限: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繳費比例,企業繳納02%~19%,職工個人不繳納;(繳費比例實行行業差別費率)
(3)享受條件被保險人由於下列情況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待遇標準:見《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附後;
(5)管理方法:單位職工發生傷害事故,屬於工傷範圍的,單位或職工及其親屬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向單位注冊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達到1~10級,或者經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鑒定結論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相關待遇核準手續。
5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依法設立的針對女職工產期的物質和健康需要,所采取的社會保障措施。生育保險工作的任務是,按照“建立健全製度,規範基礎管理,穩步擴大覆蓋麵,促進生育保險向法製化、規範化、社會化健康軌道發展”。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1)生育假期(產假):女職工產假不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的產假(醫務部門的意見),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的產假;
(2)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生育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有:檢查費、藥費、住院費、生產手術費,由生產引起的疾病治療費,以及采取避孕措施的費用。
生育津貼,即生育期間的工資。在法定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按月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標準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6疾病津貼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按其基本工資的80%發放疾病期間的津貼。
7遺屬津貼
遺屬津貼主要有:
(1)喪葬費;
(2)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
基層工會社會保險工作的內容和重點
工會社會保險工作是一項政策性、群眾性都很強的工作,它關係到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應通過不同層次、不同形式參與社會保險各個環節的法律、法規、政策、方案的製定和實施工作。並通過用人單位內部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使職工在年老、失業、工傷、患病期間,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一、工會社會保險工作的內容
1加強宣傳,積極參與
各級工會要利用多種宣傳手段和形式,向廣大職工群眾宣傳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使職工對社會保險的內容有所了解。
同時,工會要積極參與本單位社會保險工作的立項、保證各項社會保險製度的落實,以及各項保險金的籌劃、繳納。
2強化監督,切實維權
各級工會要勇於對違反社會保險政策規定,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工會的意見,並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對存在問題較嚴重的,也可向上級工會和勞動部門反映,促使問題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