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章 基層工會的勞動爭議調解與處理工作(2)(1 / 3)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製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司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糾紛時,應是非分明、秉公辦事,理由充分,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調解糾紛應進行登記,製作筆錄,妥善保存,以便備查,如當事人要求上轉,應尊重當事人意見,轉遞街道和法院。

在調解調查中發現當事人一方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觸犯刑法時,公司調解委員會即停止調解並轉公司保衛處處理。

公司調解委員會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壓製、打擊報複當事人;

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不得請吃受禮。

基層工會勞動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實施細則

基層工會勞動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市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製暫行規定》的基本精神,為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應做到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糾紛,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和社會的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建設,製特定本實施細則。

基層工會勞動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第二章勞動爭議範圍

第二條實施細則適用於本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範圍內的勞動爭議:

因變更、解除、終止和撤銷勞動合同的爭議事項;

因辭退、辭職、錄用、調動引起的爭議事項;

因勞動合同規定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麵引起的爭議事項;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方麵引起的爭議事項;

因勞動保護,實施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衛生規程方麵引起的爭議事項;

因獎勵和懲處方麵引起的爭議事項;

因職工患病、傷殘、退(離)休、退職、生育、探親、死亡等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麵引起的爭議事項;

因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而產生的爭議事項;

因職工技術培訓引起的爭議事項;

其他勞動爭議事項。

基層工會勞動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第三章勞動爭議調解機構

第三條設立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下設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隸屬公司工會直接領導。

第四條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公司內部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處理有關勞動爭議的群眾性調解組織。各部門設立以分工會管轄範圍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小組,負責處理本部門有關勞動爭議事項。

第五條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兼職組成:

職工代表;

企業行政代表;

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公司行政指定;工會代表由公司工會委員會指定。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任期與同屆職代會的屆期相同。

調解委員會具體人數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公司工會提出並與總經理協商確定,一般為規定為9~13人。調解委員會的公司行政代表不得超過委員會總人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