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調解書》的內容結構,熟悉《調解書》的製作。
2處理好事實認定部分的有關內容。
一、《調解書》的內容結構
《調解書》的內容結構是指《調解書》內在的各要素在邏輯上的排列組合。調委會製作的《調解書》,其內容結構參照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書》,共由以下五個部分組成:
1首部
是對案件基本情況的說明。這部分內容要依次寫明標題案號、調解參加人及基本情況、案件的由來、調解員組成人員、是否公開審理等,以此來體現勞動爭議調解程序的合法性。
2事實
是對調解過程中所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陳述。是《調解書》中經查部分,這部分內容要明確揭示案件事實的本來麵貌,全麵闡述案件事實中各個側麵,確切表達案件爭議的焦點。
3理由
是對事實部分的綜合評述,也是調解結果的依據。這部分內容要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爭議的焦點闡述理由,針對性要強,要有的放矢;說理要充分,要實事求是;要注意論點與論據之間的內部關係並對此進行合理的分析;適用法律依據要正確理解,防止錯引或漏引,要按順序引用,並逐一具體寫明。
4調解結果
即《調解書》的主文,要在查明事實和說清理由的前提下,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分項進行調解,調解一定要明確、具體、完整,不能有遺漏或似是而非、模棱兩可。
5尾部
寫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調解員名單、調解日期等。
二、製作《調解書》應注意的問題
製作《調解書》要做到陳述翔實,說理清晰,適用法律正確,調解結果明確、具體,關鍵在於對案件事實的認證,事實認證是製作《調解書》的主要內容和核心問題,對《調解書》的其他部分有直接影響,要正確的表述這部分內容,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麵的問題:
1查明事實要真實、全麵、客觀
真實是查明事實的首要條件,在《調解書》中,敘述事實要真實,就要如實地反映事實的本來麵目;敘述事實要全麵,就是要完整地反映事實的本來麵目,不要有遺漏或者回避問題;敘述事實要客觀,就是不能帶有調解員或任何個人的主觀態度。在製作《調解書》敘述這部分內容時,隻有做到真實、全麵、客觀,才能最終決定調解是否公正、公平、合理。
2處理好事實與說理的關係
調解爭議案件要擺事實、講道理,道理來自於事實,而道理產生之後又會對事實起到指導作用。查明事實部分應當對整個事實作真實全麵的陳述,從而得出說理部分的必然性,最終決定調解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一般來說,《調解書》都是通過審理案件有了最終的處理意見後才開始製作的,這就要求在查明事實部分時要具有目的性,使該部分與說理部分有機地結合起來,相互呼應,為說理部分留有餘地,使說理部分能夠完整流暢。
3注重用證據說明事實
調解員在審理案件時,按照程序要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各類證據材料進行舉證、質證、認證,通過對證據認證的過程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因此,調解員在製作《調解書》查明事實部分時,應當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進行明確表示和詳細的說明。
總之,能否寫好《調解書》是能否做好調解工作的具體反映,我們應加強對如何寫好《調解書》的研究、探討,提高《調解書》的質量,從而提高整個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基層工會勞動爭議委員會立案審批表
勞仲字()第號
申訴人
被訴人
案情摘要
承辦人意見承辦人:年月日
審批意見負責人:年月日
備注
說明:
本表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十三、十四條的規定製作的;
本表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承辦人,對經審查需要立案的勞動爭議,報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時負責填寫的格式文書;
案情摘要由承辦人填寫,應簡明扼要地將爭議基本情節及申訴的理由與請求寫明,並將申訴書及有關材料附上一並報批;
批準立案之日為案件受理之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承辦應從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同時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填寫《仲裁庭組成人員審批表》報批;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承辦人,對經審批末予立案的勞動爭議,應於審批這日起7日內將《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