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建議書
勞仲審字()第號
案號:
案由
說明:
本文書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製作的;
本文書為擬製式仲裁文書。仲裁庭作出裁決時,對涉及經濟賠償和補償的爭議標的可作變更裁決,對其他爭議標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決的同時,另向當事人主要提出書麵仲裁建議;
仲裁建議的對象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指出其錯誤之處,提出改進建議應簡明、扼要。引用有關法律、法規應注明引文;
仲裁建議書應由仲裁庭人員署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本文書中的“案號”一欄就填寫本案“受理通知書”等仲裁文書的同一個編號“勞仲案號()第號”。
基層工會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時間年月日午時
申訴人
姓名性別民族
單位職務年齡
住址或地址電話
被訴人:
申訴內容
承辦人處理意見
備注
說明:
本登記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製定的。
本登記表是為了準確記錄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的時間,便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對申訴書進行審查而供申訴人填寫使用的;
凡是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申訴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均須填寫申訴登記表,經初步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爭議案件,如果申訴人是口頭提出的或者書麵提出書寫不符合要求的,承辦人應向申訴人提供統一格式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並給予指導,同時填寫《立案審批表》上報審批。承辦人初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案件,如果當事人執意要求申訴,承辦人仍應允許申訴並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批;
通過對勞動爭議申訴登記表和申訴寫的初步審查,對於那些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且案情比較簡單,爭議不大,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承辦人可以提供調解服務,並將處理結果在“備注”欄中予以記載,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統計工作提供依據;
申訴人是職工的,“姓名”一欄應填寫本人的姓名,“單位”一欄應填寫本人工作單位,“住址或地址”一欄應填寫本人的住址。申訴人是單位的,“姓名”一欄應填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單位”一欄應填寫單位名稱。“住址或地址”一欄應填寫本單位的地址;
⑥“申訴內容”一欄應填寫案由概況;
⑦“承辦人處理意見”應對申訴書的初步審查結果簡明扼要地予以記載。例如:“該爭議符合受理條件,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上報。”或“該爭議不符合受理案件,建議當事人不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