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性質、條件和比例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指由職代會或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和監督權利的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的建立是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客觀要求,是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的延伸和發展,是公司製企業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必要途徑。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都要有職工代表參加。新頒布的《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都應當有公司的職工代表參加;所有公司的監事會,都應當有公司的職工代表參加。職工代表由公司的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性質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依照法律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和監督權利的職工代表。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方案應由公司工會根據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製定。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由公司職代會或工會在廣泛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並報公司黨組織審議。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應召開職代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獲正式代表人數1/2以上同意者,方可當選。
4經市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經營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當選後,還須經相應的管理機構批準。
5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後,應采取張榜公布或其他方式使廣大職工知曉。
6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期屆滿,或因故須更換時,按上述程序辦理。
另外,根據一些單位的做法,職工董事、監事的任免辦法和程序大致有三步:
(1)由公司工會製定職工董事監事的選舉方案;
(2)公司工會委員會或職代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候選人名單;
(3)經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選舉結果一般應上報有關部門備案。對不宜繼續任職或有嚴重過失的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撤換或罷免。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職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
2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在職工中有一定的影響力。
3熟悉企業管理或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有較強的參與決策和實施監督的能力。
4辦事公道,能起到溝通董事會、監事會與職工群眾意見的作用。
注:(1)具備條件的公司工會負責人可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並通過法定程序分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2)擔任公司高級行政管理職務的人員不得以職工代表的身份參加董事會或監事會。
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比例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人數或在董事會、監事會中所占比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職工持股會選派的董事和監事,不應占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名額。
五、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任期相一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實施辦法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司製企業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現代企業製度,根據《勞動法》、《公司法》和《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建立健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由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監督,是公司製企業工會代表職工源頭參與,落實職工主人翁地位、權利和利益的具體體現;是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對深化企業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有利於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更好地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引導職工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和監督,集中群眾的智慧,進一步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製企業以及其他公有資產控股的公司製改造的企業,凡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沒有職工代表的,要根據本實施辦法補充公司章程,對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作出規定,盡快進行調整或補充。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實施辦法第二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設置及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