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建立公司製企業中的職工董事和監事製度是有充分的政策和法律依據的。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黨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都要有職工代表參加。”關於建立職工董事、監事製度的法律依據,在公司法中有一些不完全的規定。雖然這些規定不盡完善,但它昭示了我國立法的根本原則,即以保護職工群眾的基本權利為根本宗旨。
為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職工董事、監事製度,必須嚴格界定職工董事和監事的身份。職工董事和監事是相對於物化資本的投資者、經營管理者而言的。他們一般應由工會幹部、工程技術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生產一線工人構成。職工董事和監事產生的程序是:工會提名、職工推薦、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必須過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同意,方能取得職工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
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具備的條件。應達到的比例,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後,交股東大會表決。這樣可以體現企業兩類投資者的共同利益要求。為了規範職工董事、監事工作,可製定企業內部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確認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合法性、權威性,為他們行使權利、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職工董事和監事是代表職工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的法定代理人,在董事會和監事會上隻能代表職工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而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職工群眾。因此必須加強對職工董事、監事工作方法和工作紀律的培訓。
四、職工董事、監事工作突破點的選擇
1999年12月全總十三屆二次執委會根據尉健行同誌的提議,決定在今後一個時期內要推動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工作有新的突破。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要取得突破性進展,應該選擇以下突破點:
1要爭取在法律規定上有新突破。現在的公司製企業都是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因此公司法必須對公司製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在公司依法設立時,必然要考慮董事會和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問題;
2要突破所有製界限。不能把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製度隻限定在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中。應該明確所有企業的職工都是企業生產活動的主體,因此,凡是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公司製企業,其董事會和監事會都應毫無例外地有職工代表參加。因此職工董事和監事製度依法可以向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延伸。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主要職責
一、職工董事的主要職責
1根據職代會對企業改革發展重大事項,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製度的意見,積極參與重大決策和企業事務管理。
2充分反映職工群眾的意願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企業長遠利益和職工具體利益的關係。
3溝通董事會與廣大職工群眾的聯係,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工作,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二、職工監事的主要職責
1積極發揮職工民主監督作用,確保國有資產和職工的權益不受侵犯。
2根據法律法規和財務製度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製度建設
發揮職工代表在董事會、監事會中的作用,提高素質是基礎,規範運作是前提,製度建設是保障。為此,需建立以下一些製度:
一、職工代表依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製度
職工代表必須依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否則,應被視為無效,或不得稱為職工董事、監事。以下一些錯誤做法應予以糾正:
1“指定”,有的地方為了在改製報批中符合上級要求,由有關部門指定某某人作為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2“內定”,有的企業在確定職工董事、監事時不是經過民主程序選舉,而是由黨政領導內定。
3股東會擁有“最終決定權”,《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而“職工民主選舉”的現行途徑毫無疑問是職工代表大會。
因此,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無須經股東會認可,對此《公司法》的規定也很明確。該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這些規定適用於一般董事和監事。而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第五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既然是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當然是由職工民主管理的機構——職代會選舉產生了。所以職工董事、監事隻須在職代會上選舉,而無須再經過股東會選舉予以確認。也就是說,職工董事、監事的終審權在職代會,這一點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具體做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