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性質與特征

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性質和特征

1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性質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各級工會依法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是我國勞動法律監督體係的組成部分。

2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特征

(1)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屬於社會監督的範圍,它與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監督,共同構成勞動法律監督體係;

(2)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依《勞動法》和《工會法》設立並開展活動的。雖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般不具有法律強製力,但在一定條件下(國家機關的授權或聯合監督),工會的這種社會監督可以轉化為國家監督;

(3)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在工會有組織有領導的形式下進行的,它不是一種分散的無組織的群眾性監督;

(4)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主要是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而不是對勞動者的監督,工會對勞動者而言,恰恰是從勞動法律法規方麵給予維護和幫助。

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機構的工作原則和宗旨

1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工作原則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第三條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規定了應堅持的四項原則:

(1)依法監督的原則:工會在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活動中,既要依法定內容和程序進行,也要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

(2)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求工會在開展活動中既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通過調查研究弄清事實真相,得出正確結論;也要堅持從實際出發,認識到貫徹執行《勞動法》要有一個過程;

(3)依靠群眾的原則:是搞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保證,要求工會在開展監督工作中要爭取得到職工群眾的支持,確實做到是職工群眾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4)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的原則:這是對搞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外部要求。一方麵要與其他監督主體保持緊密聯係,密切配合;另一方麵還應積極爭取得到其他監督主體的支持。

2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宗旨(目的)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為履行工會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機構設置及隊伍建設

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機構設置

1縣級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工會)相關業務部門的人員組成,也可以吸收社會有關人士參加。

2基層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監督小組。

3各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受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並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4職代會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監督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議案,經職代會做出決議,督促行政方麵執行。

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具備的條件

1熟悉勞動法律法規。

2熱心為職工群眾說話辦事。

3奉公守法、清正廉潔。

4區、縣級以上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由上一級工會培訓、考核,並頒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書》。

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職權

1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2參與調查處理。

3提出意見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勞動監察部門處理。

5支持職工依法舉報、控告。

6輿論監督。

四、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權利和義務

1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權利

(1)有對本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利;

(2)有提出意見要求改正和要求當地政府勞動監察部門處理的權利;

(3)有支持職工依法舉報、控告的權利;

(4)監督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複時,有權向上級工會反映、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和向人民法院起訴,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