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服務娛樂企業的企業所得稅(2)(2 / 3)

(5)服務娛樂企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支出,應在租賃期內均勻扣除;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支出,通過折舊方式攤銷。

3.利息費用。

(1)服務娛樂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服務娛樂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4.借款費用。

(1)服務娛樂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服務娛樂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資產購置、建造期間沒有12個月的限製。

5.資產損失。

稅法未明確將無形資產損失列入資產損失範圍。資產損失,應在實際確認或發生的當年扣除。

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麵餘額的5%。

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具體決定;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30天。

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後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延期申請。

6.手續費及傭金。

手續費、傭金的支付對象應該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

服務娛樂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7.其他扣除項目:準予扣除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8.不得扣除項目。

服務娛樂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但下列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6)讚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起的5個連續年度的所得彌補。企業境外經營的虧損不能用境內經營的所得彌補。這個規定適用於所有行業企業。

六、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對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係的服務娛樂業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資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資產的淨值=計稅基礎-折舊、攤銷-準備金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2.2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是企業依照稅法規定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根據上述公式,現舉例說明應納稅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某卡拉OK歌舞廳在某一個納稅年度內,共發生下列收入事項:(l)銷售酒水收入500萬元;(2)清理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為10萬元;(3)轉讓商標使用權收入20萬元;(4)利息收入8萬元(利息收入為購買國庫券利息)。發生各項支出如下:(l)產品銷售成本42萬元(不包括工資);(2)產品銷售費用54萬元;(3)產品銷售稅金90萬元;(4)職工100人,全年發放職工工資總額為70萬元;(5)按標準提取職工福利費14.4萬元,職工工會經費6.2萬元,職工教育經費2.4萬元。該企業計稅工資標準為2000元/人月,請計算該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小數)。

解:(1)應計算該企業應納稅收入總額,按照稅法規定,國庫券利息不征稅,該企業其他收入項目應納稅。所以該企業年度應納稅收入總額為:

應納稅收入總額=500+10+20=530(萬元)

(2)分析可扣除項目的標準,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和產品銷售稅金可據實扣除;工資總額為計稅工資總額人均月2000元、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稅標準均按稅法規定標準,故均可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530-(42+54+90+70+14.4+6.2+2.4)=251(萬元)

(3)已知應納稅所得額後,選擇適用稅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適用25%的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251×25%=62.75(萬元)

某廣告代理公司2009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9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另外,該企業分別在A、B兩國設有分支機構(我國與A、B兩國已經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在A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A國稅率為20%;在B國的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B國稅率為30%。假設該企業在A、B兩國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按A、B兩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致,兩個分支機構在A、B兩國分別繳納了7萬元和5.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要求:計算該企業彙總時在我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