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幹部工資製度改革背景與對策
公共治理
作者:田芝鴻 羅亞玲
【摘要】幹部工資製度存在的問題從很大程度上抑製了我國黨政幹部的工作熱情和激情,進而嚴重影響了我國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成效。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國幹部工資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產生這些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指出完善黨政幹部工資製度的措施,對於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調動工作積極性具要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幹部人事製度改革 平衡比較原則 工資製度
黨政幹部工資製度是對我國黨政幹部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工資增長和工資保障等的總稱,是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製定的,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
我國黨政幹部工資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黨政幹部工資收入水平普遍低於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公務員與其他各個行業就業人員的薪酬水平都在不斷上升。但是,黨政幹部薪酬水平則普遍低於國有企業高管人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以靈活的薪酬製度、較高的薪酬水平,在與政府部門進行人才競爭方麵處於優勢地位,壟斷行業和金融企業的競爭優勢尤為明顯。黨政幹部薪酬和企業人員薪酬相比較,表現出“一高一低”的特點。在低職位區間(對應的是低端人才),黨政幹部的薪酬水平高於企業人員的薪酬水平;在高職位區間(對應的是高端人才),黨政幹部的薪酬水平則低於企業人員的薪酬水平。國家在設計黨政幹部薪酬標準時,在高職位區間沒有引入市場平衡原則,沒有將黨政幹部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與企業相當地位相當水平的人員進行比較,工資設計的激勵效用嚴重不足。
和發達國家與地區相比,我國黨政幹部工資福利水平偏低。我國黨政幹部與國外以及我國港澳地區中高級公務員的收入差距較大。發達國家和地區最高首長年薪遠遠高於我國。
發達國家和地區公務員獎金、津貼和補貼種類要多於我國黨政幹部。目前,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公務員的獎金、津補貼項目很多。其中獎金就分為年終、季度、月度等類別;津貼和補貼的種類就更繁多,除了我國黨政幹部有的住房津貼、交通津貼、級別津貼、崗位津貼、加班津貼等以外,還有我國黨政幹部所沒有的很多津補貼,如給付子女受教育津貼、子女撫養生活補貼、單身補貼、分居補貼、婚後無子女補貼、家庭補貼、婚喪生育補貼等。
黨政幹部薪酬水平偏低,容易產生尋租行為。黨政幹部薪酬水平應該體現按勞付酬原則,但是我國黨政幹部薪資報酬與其付出不成正比。同時,國家的各項改革使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都要由個人承擔,我國黨政幹部目前的薪酬收入水平不能承擔這一係列的支出需求。因此,薪酬過低容易導致黨政幹部得不到有效激勵,部分黨政幹部甚至濫用公權,產生尋租行為。
由於政府部門掌握了大量資源,當黨政幹部因為收入不足,無法滿足其過高生活需求,或者感覺其收入與身邊地位、能力相當的群體存在較大差異而產生心理失衡時,就可能以出售手中權利的方式為本部門或者個人謀取利益。這將嚴重損害其他主體或者國家的利益,破壞市場秩序,阻礙經濟社會公平有序地發展。
我國黨政幹部工資製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黨政幹部工資製度存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抑製了我國黨政幹部的工作熱情和激情,進而嚴重影響了我國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成效。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
缺乏專門的工資法作為調資依據,沒有實現黨政幹部工資調整的製度化和程序化。所謂工資法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工資製度進行調整和管理,保證合法收入權利的法律依據和準繩。不少發達國家不僅在文官法中對其工資做出規定,還頒布專門的薪酬法用以保障本國文官的工資收入。如:美國先後頒布了《聯邦工資改革法》、《聯邦工資比較法》,德國出台了《聯邦德國薪酬法》,日本則通過了《報酬法》等。
迄今為止,我國仍然沒有出台一部完整的黨政幹部工資法令法規。隻在《公務員法》以及人事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一些文件中可以看到關於黨政幹部工資的一些零星規定,標準不統一,內容也不完善。通過內部文件形式確立的工資標準,既不透明,又不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容易讓社會對黨政幹部工資水平無端猜測和產生誤解。尤其是在黨政幹部工資標準的製定、工資調整的程序和工資製度的管理等方麵都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我國黨政幹部財產申報製度很不健全,黨政幹部財產收入不夠透明。決定我國黨政幹部工資製度是否科學以及能否獲得社會認同的一個關鍵環節,在於是否建立了公開透明的黨政幹部財產申報製度,是否能讓老百姓準確了解和監督當前黨政幹部的真實合法收入水平。
我國先後在黨政幹部財產申報製度方麵做了不少嚐試。在1995年,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6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又下發《中紀委關於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若幹問題的答複》,進一步明確了黨政幹部收入申報的一些具體製度規範。2001年,國家組織部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這些規定搭建了我國黨政幹部財產申報製度的基本框架。雖然我國的黨政幹部財產申報製度已經初步建立,但是,由於黨政幹部財產申報製度本身存在缺陷,與財產申報製度相關的基礎製度也不完善甚至沒有建立,最終,財產申報製度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