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千年美德的司法介入:常看望老人(1 / 3)

千年美德的司法介入:常看望老人

社會

“孝有三:大者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兩千多年前,《禮記》就對孝的道德規範作了專門記載。孝敬父母,天經地義;孝老愛親,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今年6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特別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孝敬父母、孝老愛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近年來,伴隨社會變遷、社會結構轉型,傳統孝道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衝擊,甚至有些地方出現艱難維持的窘境。

7月1日起,不常看望老人將違法

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開始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人,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國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在老人贍養方麵,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該法還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製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摘自《銀川晚報》)

新法的亮點

■文/紀馭亞

與1996年頒布實施的老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比,新法的內容從原來的50條擴展到了85條,而新增條款多屬於對老年人的社會服務範疇。新法除了首次從法律上明確了將農曆九月九日定為老年節,還有頗多亮點。

亮點一:財產處置必須充分尊重老人意願

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在處理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的代為辦理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有關事項時,隻要代辦人持有老年人的授權證明,甚至隻持有老年人的身份證件即可。

但隨著我國高齡、失能、失智老年群體相應增多,經常出現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利用老年人對自己的信任、認知水平下降以及行為能力不足的缺陷,違背老年人意願,擅自到有關部門辦理涉及老年人重大權益的一些事項,嚴重侵害老年人權益。

為防範此類案件發生,新法特別規定有關部門在辦理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要擔負“特別注意義務”。

根據老年人的具體情況,有關部門在辦理事務的過程中,可以采取書麵、電話或者當麵等多種形式聽取老年人的意願,或者對代辦人的陳述以及提供的有關材料等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查,防止擅自處分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事件發生。

亮點二:常回家看看也被寫入法律

盡管麵臨巨大爭議,但新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是把子女們“常回家看看”列為法律條款,新法第十八條中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到2012年底,浙江省已經有857多萬老年人口,占到了總人口的17.87%。”楊建華教授說,在浙江省老齡人口不斷增加和城市化進程的大背景下,老年人家庭呈現空巢化趨勢也開始愈加凸顯,要占到老年人口總數的四分之一。

“空巢老人們最盼望的就是子女能夠常回家看看。”楊教授說,這一條規定實質也是針對老年人精神贍養需求增多的實際製定的。

而針對“常回家看看”入法,叫好但難落實等看法,楊教授認為,作為社會法,它雖不像刑法、民法等具有法律的剛性,但應體現政策、道德與法律的有效結合。“所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需要配套立法,也需要地方立法,來加以體現和保障。”

(摘自《今日早報》)

新法從5方麵保障老人權益

吃飯問題

法律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製度。

疾病風險

為有效應對老年人可能麵臨的失能風險,法律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法律還規定,有關部門製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