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千年美德的司法介入:常看望老人(2 / 3)

服務需求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谘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在養老服務管理方麵,法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規範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

為了給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環境,修改後的法律對國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專門設立“宜居環境”專章,旨在著力解決老年人的住和行的問題。

社會參與

老有所為才能老有所樂。為此,法律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人口2025年將突破3億

■文/李廣軍

目前,社會上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案例屢見不鮮,針對這一現象,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法律製度上進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1999年,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占到總人口的10%,按照國際標準,成為老年型國家。截至2010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達到1.78億,占總人口的13.26%。據預測,到2025年我國老年人口將突破3億, 2055年前後達到峰值4.87億。二是困難老人數量增多。目前,我國80歲以上高齡老人超過2000萬,失能、半失能老人約3300多萬,對社會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目前我國平均每個家庭隻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使城鄉“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

在我國,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確實越來越多的老人也更加注重精神層麵的需求。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在瑞典、芬蘭等一些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都有規定,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也有明確的規範,比如要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規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規定每天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子女與父母談話的忌語也作了規定,從而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為的質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湯”距離的規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離應為端一碗湯從這家到那家不會涼。

(摘自《長沙晚報》)

民政部規範養老機構設立與管理:

虐待老人可追刑責

民政部6月30日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這兩部新規將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為開辦養老機構設立了門檻,包括床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提供生活照料、康複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指出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還明確,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有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養老機構,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這兩部新規,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