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政府審計監督與媒體監督的衝突與協調(1 / 3)

淺析政府審計監督與媒體監督的衝突與協調

當代論壇

作者:劉文

【摘要】 審計監督與媒體監督是當代各民主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兩個基本要素,兩者均以尋求“客觀公正”為價值目標,在我國民主法治的進程中都擔負著重要的職責。然而,隨著新聞媒體對政府審計監督活動介入的加深,審計監督與媒體監督之間的衝突日益凸顯。本文從分析審計監督與媒體監督的衝突入手,條分縷析兩者衝突的原因和實質,提出協調兩者衝突的思路與對策。

【關鍵詞】 審計監督 媒體監督 衝突 協調

媒體監督作為有效的社會監督方式之一,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新聞媒體對被審計單位經濟事項與審計機關監管怎麼活動的報道,能夠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保證審計信息的公開性與透明性。媒體監督特有的低成本高效益的運作方式是其他監督無法替代的。審計監督和媒體監督都是以保障審計客觀公正原則的實現為價值目標,然而雙方各種不協調因素的衝突為這一價值目標的實現設置了重重障礙。本文將力圖從審計主體層麵和媒體層麵挖掘出協調二者衝突的對策。

一、媒體監督對政府審計監督的積極作用

1、媒體監督能夠為審計人員提供有用信息,從而大大降低審計成本

在審計準備階段,媒體可以通過其廣泛分布的信息網絡幫助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合理確定審計風險,覺察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重大或重要問題。在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為了規避審計風險,可以充分利用媒體報道的各種信息,合理識別出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中可能存在重大錯弊的方向,進行重點審計。相對於媒體報道的利好消息,負麵新聞往往與被審計單位破產、財務危機和違規違紀等問題相關。關注被審計單位的負麵報道,等於為審計人員實施重點審計提供了一種思路,這有利於審計人員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弊。

2、將媒體報道作為審計線索能夠極大程度地提升審計監督效果

審計人員采信媒體報道作為審計線索來識別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不僅可以拓寬審計線索的來源,節約審計成本,而且可以極大程度地提升審計監督的效果。媒體報道披露深刻、傳播迅速、影響廣泛,能夠迅速聚焦人們的視線,吸引社會公眾的注意力。將媒體報道作為審計線索等於相關審計事項被置於媒體和社會大眾的關注之下,審計人員所取得的任何進展都有可能成為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焦點,這對審計人員默默無聞的工作方式是一個變革。這不僅能夠促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力,防止審計腐敗,而且能夠督促被審計單位貫徹落實審計建議,提高審計整改的效果,從而使得審計監督的效果和社會影響無形中被放大。

3、媒體監督能夠促進審計客觀公正原則的實現

一方麵,媒體對被審計單位頻頻的負麵報道會引起相關利益群體的關注。在公眾輿論的強大壓力下,對其進行審計監督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也會“被接受”大眾視線的嚴格審查。在這種放大鏡的作用下,審計人員在審計監督過程中必須秉持更加謹慎的職業態度,加大審計資源的投入,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搜集更多的審計證據。另一方麵,媒體深入實際,貼近民眾,嗅覺靈敏,反應迅速,通過采訪和實地調查,往往能及時發現財務舞弊、審計腐敗等違法、瀆職和腐敗犯罪的事實和線索,進而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上予以報道和評論。新聞媒體對“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腐敗和不公現象的報道,能夠對相關的單位和部門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產生威懾效應,從而推進審計客觀公正原則的實現。

二、審計監督與媒體監督之間的衝突

1、審計獨立對新聞媒體的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我國《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表明我國《審計法》要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慘雜個人主觀意願地對經濟事項進行調查、判斷和意見表述,不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和影響,當然也包括不受新聞媒體觀點和意見左右。

審計監督是一項獨立性與專業性很強的經濟監督活動,是以已知探求未知,以主觀認識客觀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理性思維與專業判斷能力並加以合理運用,才能正確認識被審計單位的經濟事項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才能有效降低審計風險。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貫穿於審計監督活動的全過程。審計專業判斷的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審計事項結論、審計報告及審計處理的正確與否。為了確保最終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而且不帶任何偏見,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能讓自己的判斷從屬於他人。因而,必須排除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影響和幹涉。

2、媒體監督對審計獨立性具有天然侵犯性

媒體信息的搜集、傳遞及發布是高度自由開放的過程。然而,由於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媒體在監督報道政府審計工作時,自由會受到一定程度的約束與限製。盡管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審計人員要保其在審計工作中獲知的被審計單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資料。但是媒體在實際工作中常常會過多強調媒體自由而忽視審計人員的保密義務。有些新聞媒體為了吸引公眾的注意力,追求轟動效應,提高視聽率,常常會抓住一些典型、重大、複雜,尤其是符合社會公眾偏好的經濟事項進行報道,甚至對被審計單位經濟事項進行渲染或妄加評論,這些不當報道可能對審計人員造成極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負擔,甚至對社會大眾中造成不良影響。這種情形不利於形成有助於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責的社會氛圍,因而對審計獨立性原則造成了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