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麵請被告律師做陳述。”對於法庭上傳來的這麼一陣喧嘩,法官大人馬上敲了敲小錘示意眾人安靜,一邊示意楊豔做陳述。
而對於這麼一場機會,楊豔神色自如,隨即將她原先準備好的文件拿在手上,雙目炯炯有神地看著合議庭。
“我的當事人沈可文於2006年3月份與原告崔鶯鶯相識,並於2006年7月份登記結婚。婚後於2006年12月份生一女孩沈佳佳。結婚四年來,雙方感情一直較好。但在今年五月份,我的當事人意外發現原告崔鶯鶯有和他人同居的證據,且發現原告所生一女並非沈可文之女,雙方故因此不合。現雙方感情已破裂,因此請求離婚。”
楊豔抑揚頓挫地說著:“我的當事人要求:第一,於原告離婚;第二,離婚後沈佳佳由原告撫養,我的當事人無撫養義務。第三,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費及青春損失費十六萬元六千元人民幣。第四,婚後雙方共有財產進行平分。”
這樣一溜說了下來,整個法庭上又是一陣議論。不過與剛才議論崔鶯鶯的不同,這次大家對於沈可文的要求表示理解,很多人都認為沈可文這個要求的提出,是非常合理的。
“肅靜!”那個法官的口中貌似除了肅靜之外,便很少有其他詞語了。當然,在原告和被告相互做出陳述之後,法官大人自然是要做出一係列的總結了。
按照沈可文和崔鶯鶯兩個人各自提出的陳述,所有人都能知道,沈可文和崔鶯鶯兩人的相識一直到孩子出生的日期都是對的。但兩人的陳述中有不統一的地方主要有幾點。
第一,崔鶯鶯的陳述中說和沈可文婚後初期感情還好,但之後雙方感情破裂,經常發生爭吵。而沈可文的供詞中則是因為發現崔鶯鶯有出軌痕跡後,兩人才因此而發生感情不和的。而沈可文所提出的這一點,崔鶯鶯的供詞中卻沒有提到。
第二,關於沈佳佳的問題。在沈可文的供詞中,沈佳佳並不是他和崔鶯鶯所生的,而是崔鶯鶯和另外一個人所生。而崔鶯鶯的供詞中雖然沒有提到,但是按照她向沈可文提出的索賠要求,就可以顯示出她的觀點是孩子是沈可文的。
如此一來,兩人就需要各自陳述原因,以供法官做參考了。
崔鶯鶯這邊由律師來提供證據。而聽到賀金龍所提供的那些口供之後,沈可文忍不住倒吸一口涼氣,腦子裏所想到的隻有兩個字:瞎扯!
賀金龍說,崔鶯鶯和沈可文之間本來並無任何感情瓜葛,但在大學期間,沈可文一直讓另外一個叫吳從發的人不停地騷擾她,試圖破壞她和前男友之間的感情。在這樣的情況下,崔鶯鶯前男友對她的感情忠誠產生了質疑,並因此和她分手。而在之後,崔鶯鶯認為沈可文對她是情深一片,所以便答允與其結婚。
但是想不到的是,在結婚之後的這幾年裏,丈夫一開始對她還好,但到後來丈夫總是無故同她之間發生爭吵,雙方之間甚至為此而大打出手。而在前男友回來並對她進行示好之後,無法忍耐下的崔鶯鶯終於選擇離婚這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