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既方且圓,外柔內剛遊刃有餘(2)(2 / 2)

既然人們的活動要受到社會客觀條件的製約,有頭腦的人在實施各種行為之前,就必定要衡量自身和社會所具有的各種條件,也就是古人所說的“三思而後行”。在確定了行動目標和製定了行動計劃之後,就要堅定不移地按既定方針辦,這是要辦成一件事情所應具有的基本條件。

在按既定方針進行努力的同時,還要注意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隨時改變計劃,不能一味地追求冒進,就是說在不斷前進的時候,要懂得“退”。這時的“退”不是要行為者停止不前,更不是倒退灰心,而是為了更好地“進”。正所謂“以退為進”。

列寧曾寫過一篇文章,名字叫《退一步,進兩步》,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我們看田徑運動員在進行比賽時,往往是向後退一步,看準目標,然後猛然向前,這就是以“退”為“進”。

“退”是為了集聚力量,為更好的“進”帶來爆發力,這是一種自然行為的例子。在從事社會活動中,就更應該知道,“當進則進,當退則退”,要做大事,做大人物,就決不能像象棋中的過河小卒那樣,隻知進,不知退。那樣做看似勇敢,實際上永遠隻是匹夫之勇。

方圓處世術反對單純為了追求安逸的隱匿,卻主張為了養精蓄銳、靜候時機的隱退。

進是方,退是圓,隻進不退,往往會碰得頭破血流;隻退不進,必無所成。退是手段,退是為了更好地進。

6避實就虛,巧於圓滑處世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避實擊虛,以詐製詐,以奸製奸,也是圓滑處世的手段之一。

對於一個做事力求光明正大的男人來說,這表麵上看來好像有點不清不白,但是如果確實能夠用這些方法來對付商場交際中遇到的奸詐之輩,定是最經濟、最有效的辦法。

20世紀30年代的時候,英國商人威爾斯向香港茂隆皮箱行訂購了3000隻皮箱,價值為20萬港元。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全部貨物要在一個月之內交清,若逾期不能按質按量交貨,那麼賣方需賠償英商損失費10萬元港元。

一個月內,茂隆皮箱行經理馮燦如期向英商交貨。然而威爾斯卻大言不慚地說,皮箱夾層使用了木板,因此這批貨不是皮箱,要求茂隆重做“真正的皮箱”。顯然,此時再去做“真正的皮箱”為時已晚,原來製作的皮箱不但要積壓下大部分資金,還要平白無故地賠償10萬元損失費給英商。馮燦經理怒不可遏,但麵對威爾斯的潑皮無賴行徑卻又可無奈何,多次交涉無效之後,雙方隻能訴諸公堂,以求一個公斷。

法庭開庭審理之後,港英法院卻有意偏袒威爾斯,好像馮燦經理已經“犯下”詐騙罪。這時,馮燦委托的律師羅錦文不慌不忙地站起來,冷靜地麵對著強詞奪理、氣焰囂張的奸商和貌似公正、心懷私意的法官,隨手從上衣口袋裏掏出一隻英國倫敦製作的大號金懷表,高聲問法官:

“法官先生,請問這是什麼表?”

法官神氣地說:“這是大英帝國的名牌金表,可是,先生,我提醒你一下,這金表與本案毫無關係!”

“有關係!”羅錦文高舉金表,繼續向法庭上的人大聲說道:“這是一塊金表,尊敬的法官已有定論,恐怕沒有人表示異議了吧?但是,我要問一下,這塊金表除了黃金之外是不是就沒有其他的成分?這塊金表除了表殼鍍了少量黃金之外,內部機件都是金製的嗎?”

法官和威爾斯這才發覺中了“埋伏”,但為時已晚,自己言之確鑿的回答早已成為對方最有利、最無可辯駁的證據。在兩人垂頭喪氣之時,羅錦文不失時機地繼續說:“既然金表中的部件可以不是金子,那麼,皮箱中的部件為何非要全都是皮革呢?很顯然,在這個皮箱真假案中,原告威爾斯純係無理取鬧,存心敲詐而已!”

天理昭昭,眾目睽睽,威爾斯理屈詞窮,法庭也不得不判威爾斯誣告罪並罰款5000元港幣了結此案。

如果在這個案件的審理中,羅錦文一味求理求直,隻簡單強調理在己方,那麼雙方就會相持不下,最終隻能以茂隆逾期認罰。而他巧妙地避實擊虛,曲迂求勝,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敵人的弱點和心計悉數暴露出來,從而取得了最終的勝利。

一個男人要想在紛繁複雜的社交關係中穩居主動,單靠其方——行事原則的公正是不夠的。在適當的時候,以圓滑的手段來處理事情,才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