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人格症候群時,如果某兩種特殊的行為對某一個難題有著同樣的應答宗旨。也就是說,他們正在就同一件事和同樣的某些事,我們就應該將它們說成是同屬於一個症候群。這樣一來,我們就可以將自尊症候群說成是有機體對於獲得、喪失、保持、扞衛自尊的問題所作的有機解答;同樣,也可以將安全感症候群說成是有機體對爭取、喪失、保持他人的愛的問題所作的解答。
我們在此並沒有最終的簡單答案。這一點已被下述事實證明:首先,如果用動力學的方法來分析一個單獨行為,通常會發現它不隻有一個,而是有幾個應對目標。其次,有機體對一個重要的生活難題一般都有一個以上的解答。
我們還可以附加說明一點:除性格表現方麵的事實以外,目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當作所有症候群的主要特征。
我們不可能討論一個有機組織在有機世界中的目的。
格式塔心理學家們對這一事實進行過大量的論證,在觀察到的、已知的、被考慮過的資料中,組織結構無所不在。就我們采用這個詞所內涵的意義來說,這些資料當然不可能都說成具有應對目標。
我們對症候群的定義和韋特海默、克勒、考夫卡等提出的關於格式塔所提供的各種定義有某些明顯的相似之處。在我們的定義中,艾倫費爾斯的兩項標準並行不悖的。
艾倫費爾斯給一個有機精神現象所下的第一個標準是:分別提供給一些人的單個刺激因素,如一支樂曲的單個音符,缺乏一個被賦予刺激因素的有機整體,不如整支樂曲的人所可以體驗到的一些東西。換句話說,整體不同於部分相加的和。同樣,症候群也不同於其孤立的、被分解的部分相加之和。
但是,症候群究竟是不是它的各部分被整體地理解為相加之和,這一說法尚處在懷疑階段。部分通過分解隻能加成一個加法和,然而一個整體的各個部分當然可以被認為是加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如果這一說法中的各個術語都得到了明確界定的話。
但這裏還有一個重要的不同。在我們的症候群定義中,作為整體特征的主要品質(含義,韻味,或宗旨)能夠在它的任何部分中看到,如果它的部分不是被分解地研究,而是整體地理解,則可以通過它的任何一個部分來觀察這一品質本身。
當然,這是一個理論性的陳述,可以預料它會遇到實驗上的困難。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隻有通過理解整體而理解作為整體的一個特殊行為,才能發現這一特殊行為的韻味或宗旨。然而,這一規律有足夠的例外能使我們相信,宗旨或韻味不光是整體所固有的,也是部分所固有的。
例如,我們常常可以從一個特定的單個部分來推斷、演繹某個整體。比如,我們隻需要聽一個人笑一次,便幾乎可以肯定他覺得有什麼事靠不住;再者,我們能從一個婦女對衣服的選擇,就可以知道她的一般自尊心的許多特征,大體上當然也得承認,這樣一個從部分得來的判斷通常不如從一個整體得來的判斷概念充分。
艾倫費爾斯的第二個準則是整體內部各種元素可以互換。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支樂曲可以使用兩種不同的調子演奏,它的單個音符在兩種情況下各不相同,這支樂曲也仍然保留著它的同一性。這類似於一個症候群內各種成分的可換性。有同樣宗旨的元素是可以互換,或者在動力學意義上彼此都是同義的;在一支樂曲中起著同樣作用的不同音符也是如此。
總體上來看,格式塔心理學家大多都同意韋特海默最初的定義,即隻有各個部分之間存在著一種可以證明的相互依賴關係,整體才有意義。整體不同於部分之和這一說法盡管非常確切並常常可以證明,但作為一個有效的實驗室概念卻用途不大,而且常常被一個不同傳統的心理學家們認為是過於含糊;因為即使整體的存在已被證實,對它的定義與特質說明還依舊是一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