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XTY-SEVEN ɱ¾(2 / 2)

腰身用力,一隻手在地上搭了一下,田蓉翻身站了起來,光頭已經衝到了門口,田蓉卻沒有看他,也沒有看那些學生,腳一抬,踩住江高文的腦袋,手一擺,槍口抵住他的眉心。

“田蓉,不要開槍!冷靜一點!”

警察開槍是有嚴格規定的。

現在,警察濫用槍支開槍的情況不在少數,社會上對此也有很多議論,甚至還會引發對警察的攻擊。當然,這裏麵也的確有一些警察在不該開槍的時候開槍讓嫌疑人死亡使公務使命蒙羞。

2009年1月12日下午,貴州省安順市一派出所副所長張磊在鬧市連開5槍,擊中兩名村民致其當場死亡。

2009年2月13日,雲南警察吉忠春僅僅因為與他人倒車產生摩擦,雙方廝打過程中他拔出隨身攜帶的手槍射擊三槍,致對方當場死亡。

所以,近幾年有一個很熱鬧的話題,就是關於警察不當使用槍支,這也引發了人們對警察在何時何境有權開槍的合法性懷疑。

警察,特別是刑警,作為高危職業,自身安全也時常受到威脅。警察麵對的抉擇是,如何在避免不當使用槍支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與使用槍支來維護社會秩序、人民群眾的安全之間尋找平衡。

在國內,明確規範警察使用槍支的法律規定有兩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了15種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凶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製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凶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這是要求警察在牢記打擊犯罪的同時,應該多一些對生命的尊重,除非是窮凶極惡且危險性極大的犯罪分子,盡可能減少“一槍斃命”的現象,這也是整個社會的大勢所趨。

針對田蓉這個情況,很簡單,她擊斃王新軍是合法正當的,但是,如果她再對江高文開槍,撤職那是必然,搞不好還得進監獄,對這個,光頭太清楚了,局裏每年關於槍支使用都要學習好幾次,田蓉也參加過學習。

關於這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也有規定,懲罰很重。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冷靜一下,不要 衝 動 ,田蓉,有事我們好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