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央蘇區審計製度對當前高校內部審計的曆史啟示(1 / 3)

中央蘇區審計製度對當前高校內部審計的曆史啟示

專題研究

作者:朱欽勝

[摘 要] 中央蘇區時期,黨和蘇維埃政府對如何反對貪汙浪費行為進行了大膽的探索與實踐,成功地維護了自身在廣大民眾中的廉潔形象。蘇區審計作為當時經濟監督的一個重要手段,它所呈現的獨立性、公開性特征以及所積累的成功經驗,為當下我國高校內部審計如何提高審計效能,遏製貪腐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提供了有益的曆史借鑒和寶貴的曆史啟示。

[關鍵詞] 中央蘇區 審計 高校 啟示

在目前國內外廉政建設的製度設計中,審計是對經濟領域進行監督的一個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一年左右的時間裏,已在不同場合就腐敗問題多次發出嚴重警告,明確表明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1]P81。從已經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來看,審計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黨早在中央蘇區局部執政時期,就非常重視審計在反腐敗鬥爭中的重要性,建立了專門的審計機構——中央審計委員會,獨立開展審計,實施經濟監督,使蘇維埃政府成為“空前的真正的廉潔政府”[2]。中央蘇區審計製度的創立及其獨立、公開的運作模式,為當下我國高校內部審計如何提高審計效能,遏製貪腐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提供了有益的曆史借鑒和寶貴的曆史啟示。

中央蘇區時期,財政一直處於困難狀態。究其原因,一是由於國民黨的軍事包圍和經濟封鎖,二是由於各級黨組織和蘇維埃政府中非無產階級思想的存在,導致貪汙和浪費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鞏固蘇維埃政權,“節省每一個銅板支援戰爭與革命事業”[3]P324,開展對中央各部委和各級蘇維埃政府的經濟審計便成為當時蘇區中央局麵臨的必然選擇。

蘇區創建伊始,國民黨就頒布了連篇累牘的封鎖禁令,對蘇區實行嚴密的經濟封鎖,並對各級行政長官和“圍剿”蘇區的官兵強調:“將匪區嚴密封鎖,是我們一個最重要的戰略。”[4]P1581932年8月20日,贛閩粵邊區“剿匪總司令部”頒布《封鎖匪區綱要》,規定凡是軍用品以及日用品,不論批發或零售,均嚴禁輸入蘇區,蘇區的物資也嚴禁輸出。同時,國民黨南昌行營將曆年所頒布的封鎖法令彙編成冊,定名為《封鎖法規彙編》,發往各地,要求遵照執行。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蘇區的經濟封鎖,國民黨在鄰近蘇區的國統區,專門設立“公賣處”,實行“計口售鹽”“計口售油”,規定民眾購買食鹽的數量“每人每天,隻許購買3錢”,[5]嚴格控製居民的物資買賣。此外,國民黨還先後在鄰近蘇區的國統區設立封鎖處,專門在與蘇區接壤的水陸交通要道檢查過往貨物,杜絕將物資運往蘇區,“如有偷鹽濟匪者死”[6]。種種措施的施行,妄圖使蘇區“無粒米勺水之接濟,無蚍蜉蚊蟻之通報”[7],達到“日久自行崩潰”[8]的目的。

在蘇維埃政府方麵,紅色區域的開辟和紅色政權的建立,一掃舊政權的腐敗吏治,開創了為政清廉的一代新風。但是,年輕的中國共產黨此時還缺乏執政經驗,紅色政權內部不可避免會有不同程度的管理混亂現象,財政不規範就是其中一個主要表現。例如,“各級財政部長,不知自己做的什麼事,隻做些管賬管錢的會計工作”[9]P143,就是收錢機關、管錢機關、用錢機關也是經常混在一起,沒有分開,“每個縣、區政府,收錢是他,管錢是他,用錢也是他”[9]P150。會計科目混雜,各項會計科目沒有固定名稱,“各處自立科目,名稱不一,就在同一科目之內,如辦公費、特別費等所包含的範圍也各處不同”[9]P151。各級政府各自為政,私自開支,“有些地方政府一個月用到一萬元,鄉政府用到幾千元之多,下級埋伏短報,上級提款不動。各地財政收支也不照係統,少先隊、獨立團、遊擊隊,以及過境紅軍都可以自由向當地政府提款,政府也不拒絕。這樣必然會發生貪汙浪費現象,把政府財政大部分用到無用之地”[10]。不僅如此,各級政府還普遍不做預算,“既不向上級政府作預算決算,作財政報告,而上級政府也不去檢查”[9]P77,致使財政管理紊亂。例如贛西南,“經費的開支,全贛西南是沒有統計,也沒有預算,就是贛西南政府也沒有決算預算,一個月開支多少是不知道的”[3]P243。這正如1932年江西省第一次工農兵蘇維埃大會指出:“過去各級政府浪費的情形實在驚人,一鄉每月可用至數百元,一區可用數千元,一縣甚至用萬元以上。”[3]P577財政管理上的混亂必然導致貪腐的發生,其中,既有影響大的個案,如“全蘇大會工程處”主任左祥雲貪汙案、中央互濟總會財務部長謝開鬆貪汙案等,又有牽涉麵廣的瑞金縣財政部貪汙案、中央印刷廠、造幣廠、軍委印刷所貪汙案、於都事件等窩案。據1934年3月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關於反貪汙鬥爭的工作總結記載,一年來僅中央一級政府機關“共查出貪汙款項大洋二千零五十三元六角六分,棉花二百七十斤,金戒子四個”,“貪汙分子送法庭製裁的二十九人,開除工作的三人”,[11]另有各省、區、縣、鄉蘇維埃機關的腐敗案還沒計算在內。

克服上述財政混亂及腐敗現象成為蘇維埃政府麵臨的一項重要任務。要有效地遏製和懲治貪汙腐化等問題,首先必須建章立製,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製約。審計作為監督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的一個重要手段,從一開始就受到蘇維埃政府的高度重視。中央蘇區在創建之初就建立了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1931年11月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在人民委員會之下成立了中央審計委員會。在1934年1月召開的“二蘇大”會上,中央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再次得以提升,與人民委員會、最高法庭並列成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領導下的三大權力機構之一,負責審核各級蘇維埃政府“財政收支的預算與決算,審核財政機關的臨時收支賬目”[12]P44。

反腐敗必須強化審計監督。“審計機關通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提供真實的財務會計信息,為領導決策服務;通過揭露和查處腐敗案件,促進廉政建設;通過查處財經違法行為,促進加強內部管理。”[13]P378但審計效果如何,與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審計結果的公開透明度密切相關。縱觀蘇區審計,雖然存在時間不長,但蘇維埃政府在審計的獨立性和公開性兩方麵展開了寶貴的探索與實踐,達到了當時曆史條件下所能及的最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