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獨立性是蘇區審計一個最突出的特點。當時,最早探索財政審計的是閩西蘇維埃政府。1930年8月,閩西蘇維埃政府明確要求各縣區鄉成立財政審查委員會,這一做法在1931年11月7日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得到采用。在中央政府頒布的《地方蘇維埃政府暫行組織條例》中明確規定:“為審查各級蘇維埃政府的財政起見,得組織審查委員會擔任這個工作,財政審查委員會的委員由上級或本級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委任之。”[14]P30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財政審查委員會成員由上級或本級最高權力機構——執行委員會任命,說明在製度設計之初,就已考慮規避與財政部門的瓜葛,體現出一定的獨立性。但事隔半年,這一狀況被打破。1932年8月17日,人民委員會通過了《財政部暫行組織綱要》,在中央財政部下設審計處,負責審核國家總預決算及預備費支出。財政部審計處的設立,與過去的財政審查委員會相比,實行的是財審合一,其工作及人事均由財政部安排,獨立性大為減弱,審計作用的發揮也因此受到極大製約。經過一年的運行,臨時中央政府發現財政部審計處的諸多局限性,為保證審計的獨立,1933年9月,人民委員會決定成立中央審計委員會,隸屬於人民委員會,與財政部平行,專司審計職能。同年底又進一步規定了在省及中央直屬市設立審計委員會,實行雙重領導,既隸屬於中央審計委員會,又受同級執行委員會的指導和管理。審計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審計監督從“財審合一”又回到“財審分離”的模式,審計委員會的地位得到較大提升,和財政部同隸屬於人民委員會,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1933年11月,長期從事黨內財務監督的阮嘯仙來到中央蘇區,進一步推動了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對審計認識的提高。1934年2月,“二蘇大”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組織法》及《審計條例》,將中央審計委員會置於中央執行委員會的領導之下,負責審核國家的歲入與歲出,監督國家預算之執行,其成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任命。審計委員會在中央執行委員會領導之下,與人民委員會、最高法庭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共同構成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領導下的三大權力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這和數月前的中央審計委員會相比,在較短的時間裏,其法律地位再次得以提升,獨立性進一步得到加強,充分體現了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對審計工作的高度重視,蘇區審計從此在一個更加獨立的環境中開展。
其次,公開性是蘇區審計的另一重要特點。公開性與獨立性是密切相關、相輔相成的兩個特點,沒有足夠的獨立性,就無法完全實現審計結果的公開,無法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監督;而審計結果的公開,是審計獨立的一個重要體現,沒有公開性,審計獨立也就失去了意義。中央蘇區時期,審計的內容主要是財政和財務收支。當時,各種經濟活動及其結果,都是以價值形態表現為財政或財務收支,審計一個單位的財政或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必須將結果向大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後,為了使蘇區的財力、物力發揮最大效用,提高政府和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透明度,以公告的形式先後將對中央政府各部委、粵贛省、瑞金市、國家企業及革命團體等8份審計報告全文公布在《紅色中華》報上,雖有對上述各單位工作成績的肯定,但更多的是指出他們工作中的問題。比如,在《中央審計委員會審查三月份中央政府預算的總結》中指出,“各部首長對於預算決算製度,還未有提到與整個蘇維埃政策的重要性來注視這一工作”[15]。在《中央審計委員會審查國家企業會計的初步結論》中對中央印刷廠等5家國企作了嚴厲批評:“上列諸廠局,一般的缺點是不明了本身在蘇維埃經濟上的性質和作用,不知道也不考察產品的成本,不知計算盈虧,有錢就用,沒有錢就向國家主管機關要。”[16]8份審計報告的措辭可謂尖銳辛辣,不留情麵。而《紅色中華》作為臨時中央政府的機關報,發行量大,影響麵廣,審計結果的公開自然對被審單位產生了相當大的威懾作用。
三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以及高校辦學自主性的增強,高校在經費投入、辦學規模、辦學效益等方麵都有了較快的增長,每年國家對高校的投入以及高校自身通過多渠道籌措的資金數以億計。如何管理、使用好這些經費,已成為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必須麵對的一大問題。對此,除加強紀檢監察和計劃財務的職能之外,開展高校內部審計也是經濟監督的一個重要手段。中央蘇區時期,中央審計委員會獨立開展審計,及時公開審計結果,揭露了貪汙腐化行為,維護了蘇維埃政府的廉潔形象,這一時期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公開性對當前高校如何保證審計監督到位,切實提高審計監督質量提供了有益的曆史借鑒。
首先,要強化高校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業務過程中,自始至終不受外來或內在因素的影響和幹擾,做到客觀、公正,表現為組織獨立、工作獨立和經濟獨立。[17]蘇區時期,在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中央審計委員會,與人民委員會、最高法庭平行,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具有相當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而目前我國高校內部審計製度是在政府的直接推動下建立起來的,並非出於高校內部管理的需求,因此一直被視為國家審計在高校的延伸。[18]在教育部《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頒布後,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有的高校雖然建立了獨立的審計機構,但基本上處於與其他職能部門同級的地位,有的高校甚至還將其與別的職能部門合署辦公。加上在實際工作中,有的高校領導對內部審計工作認識不足,認為內部審計就是檢查內部賬目,影響內部團結,甚至會削弱自己的權威,於是無論在人員配置還是在經費安排上,都是象征性的,而且人員都是內部調配,有些還是非專業的,並非按照一個獨立行使監督、評價、控製、服務的機構來進行考量。有的審計人員因工資、福利等都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支配,當單位領導的一些行為出現違規時,會不得不出於自身利益考慮而保持沉默。另外,審計活動都必須有一定的經費,而這些經費由學校劃撥,數量多少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主要領導的態度。這就使高校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大打折扣,審計組織形同虛設,崗位所賦予的職責難以履行。為此,高校內部審計組織的設置應借鑒蘇區時期的成功經驗,必須獨立於其他職能部門,直接向學校主要領導或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確保審計機構的人員編製及其穩定性,保證足夠的審計經費。另外,為了克服高校審計人員與本校的隸屬關係所產生的一些不良影響,增強審計的獨立性,可以考慮通過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審計部門統一向各高校委派審計人員,實行垂直管理,3-5年後在省內高校中再進行一次輪換,盡量避免審計人員與被審單位產生一些錯綜複雜的人際關係,始終保持審計機構的獨立性。隻有真正做到審計工作的獨立,才能真正發揮審計的監督、評價、服務職能,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