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裏德裏希·維塞爾(1851-1926年)是奧地利學派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維塞爾出生於奧地利的維也納,1874年畢業於維也納大學法律專業。1872年偶然讀到門格爾的《國民經濟學原理》一書,遂對經濟學產生濃厚興趣。於是他曆遊海德堡、萊比錫等大學,尋找名師,得到羅雪爾、希爾德布蘭德、克尼斯等人指導,專攻經濟學。1874年大學畢業後在財政部門找到一個職位,但不久便辭職了。1883年開始任維也納大學的講師,第二年受聘為布拉格大學外教授,1889年升任正教授。1903-1922年,他受門格爾舉薦,接替門格爾任維也納大學經濟學教授。1917年以終身議員的資格任上議員,並在奧匈帝國的最後兩屆內閣中任商業部長。1922年退休。

維塞爾的主要經濟學著作有:《經濟價值的起源與基本規律》(1884)、《自然價值論》(1889)、《社會經濟學》(1914)等。

維塞爾在前人的基礎上精心思考組織他的“新價值理論”,其成果是西方經濟學中第一本、也是惟一一本比較係統地論述邊際效用價值論的經典學術著作--《自然價值論》。他首先提出價值的本原問題。他認為,效用之所以具有價值是因為稀少,因而價值的大小與稀少成比例。財物的用處或效用是因為能滿足人類欲望的需要,財物能滿足人的需要而又有限,所以就具有價值。需要或欲望隨著消費次數的增加而遞減,物品的效用在消費者的心目中也隨之遞減。維塞爾認為,社會個人根據財物對自己的有用程度來估價單件商品的效用,它們的總和構成這批財物的總價值。但是,每個人估價的單件商品的效用總和,與國家根據社會需要來估價整批財物的效用,二者的差異非常大。批量財物的社會效用大於社會每個人分件估價這些財物的效用總和,而且大很多。這就是維塞爾的“價值的一般定律”。

維塞爾稱價格或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是價值的形式。價格在存在許許多多的賣主和買主相互競爭即完全競爭的情況下,由當時的邊際買主的最高價格決定。同時交換價值或價格也是主觀的。價值是人對財物滿足自己需要的效用的主觀評價,由價格、貨幣表現的價值實際上也是人們的一種主觀評價。這樣,持有貨幣的人就要預計能用它獲得多少他所需要的使用價值或效用,所以,對貨幣價值的估計,完全是一種主觀行為,是對效用的主觀評價沒有區別。維塞爾稱之為主觀的交換價值或貨幣的“個人等式”。交換價值或價格的重要性,在於它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由於交換價值或價格既取決於效用,又取決於購買力,其後果之一是生產不僅按簡單需要來安排,且按財富來安排。因此,維塞爾對現存社會財富分配不均提出了批評。

維塞爾認為,自然價值就是由效用決定的價值,是一種在任何製度下都永恒存在的價值。在他看來,今後生產力無論怎樣發達,不可能所有使用價值都多到任人自由取用的程度,總還有財物是相對稀少的、不自由的。對於交換價值或價格來說,自然價值是它的一個因素,也可以說是它的基礎,但不是惟一的因素,因為自然價值完全是由財物的邊際效用來確定,而交換價值卻非依據邊際效用和購買力的結合來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