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發展
作者:樊宇
摘要:《食品安全法》設專章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其是我國食品安全規製的起點,是各項食品安全政策的一個最基本閾值,其作用可能比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然而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卻存在風險評估建設剛剛起步、內容和製定程序不盡合理、數量分布不均等問題。文章結合上述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解決建議或意見,以完善立法和實踐。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檢驗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33-0013-03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設專章對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規定,其構成了我國食品安全規製的起點,給予了各項食品安全政策一個最基本的閾值,它對公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影響可能比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法規更重要。本文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特點和現狀進行分析,針對其具體存在的問題擬提出改進和完善的建議和意見。
一、食品安全標準的特點
食品安全標準相對於原來的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具有了全新的理念和精神,這也正對應了《食品安全法》相對於《食品衛生法》的超越和跨度,安全價值的凸顯,是社會治理理念的變革。食品安全標準是強製執行的標準,是食品安全技術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具有如下特點:
(一)強製性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製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製定其他的食品強製性標準。由食品安全標準取代原來有關食品的強製性標準,使其成為唯一的食品強製性標準。比照WTO/TBT協定,強製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屬於“技術法規“的範疇,食品安全標準應遵守WTO協定對技術法規的要求。
(二)唯一性
食品安全標準具有唯一性,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製定其他的食品強製性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製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產品國家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一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單項補缺,在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又確有必要製定地方標準的情況下才可製定並要求備案,國家標準一經頒布,即應立即廢止。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是企業內部執行的標準,沒有什麼強製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之分的必要性。
(三)安全性
製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安全可靠。雖然食品安全是相對的,不是食品固有的生物特性,其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對不同的主體內容和水平都有差別,但食品安全所體現的安全性精神實質卻始終是一致的。
(四)科學性
食品安全標準在製定前,應當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食品安全標準製定的基礎從文化轉向了技術,預示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製修訂將產生深遠影響,科學技術的進步將促使食品安全保護水平的
提升。
《食品安全法》賦予了食品安全標準特定的含義和要求,在某種意義上說其已不是一般的技術要求,而是食品生產經營的依據、食品安全監管的依據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和認定的準則,具有了食品安全技術法規的地位和作用。
二、食品安全標準的現狀與局限
食品安全標準被《食品安全法》賦予了新的內涵和要求,成為食品安全領域的技術法規,然而從其現狀分析,可能還存在很大局限,對比食品安全技術法規的要求仍有許多改進的空間,縱觀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現狀,其仍存在如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建設剛剛起步
食品安全標準的製定要求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以科學證據為原則,但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剛剛起步,還不具備風險評估的經驗,“需要向發達國家學習,需要深刻了解國際風險評估專家組在做什麼,采用什麼方法。”《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麵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有效規範風險評估工作,衛生部製定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但由於衛生部門既要負責風險評估,又要進行風險管理——製定食品安全標準,造成職責的交叉與權限規定的混亂,影響風險評估結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