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頂包”黑幕(5)(1 / 3)

從何立冬家回來的當晚,丁玉葉就給省城的律師邵連順打電話,告訴他馬小安假關和“取保候審”的情況 。邵連順叮囑她,後一步,一是要繼續取證,掌握證據;二是要督促法院開庭審判,等審判結果出來以後再說 。

等待是焦慮而又痛苦的。

從2003年11月中旬至2004年3月中旬,雖然隻有一百多天,但對丁玉葉來說仿佛有10年之久。在這期間, 丁玉葉一方麵搜集證據,另一方麵在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之間來回穿梭,反映問題,督促辦案。意想不到的 是,在搜集證據時,除自己的親屬之外,幾乎沒有一個人願意提供簽名證詞,更沒有人願意出庭作證。這讓她 不免有些悲觀,有些失望。但是,她心裏清楚,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有些人在從中作祟,於是, 她更增強了鬥下去的勇氣。

2004年3月14日,碧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於開庭了。檢察院在庭上指控了被告人馬小安犯了重大交通肇事 罪,並提起公訴。

馬小安因酒後駕駛“本田”小轎車出瑤池賓館大門下坡路時,將右側人行道上的丁玉環、方文旋撞倒後, 又將成龍駕駛的雙輪摩托車撞翻,致使丁玉環、方文旋死亡,成龍等人多處傷殘。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構成交 通肇事罪的事實供認不諱。並辯稱事故發生後,當即就叫參加施救的單位司機李某某打電話報警。且出院後在 公安機關尚未對其采取強製措施前,即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審判長陳述,附帶民事賠償問題,已由公安機關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已賠付了被害人25萬元。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馬小安在單位一貫表現良好,案發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 屬投案自首,要求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審判長還當庭提供了有關證人及證據:董文斌、餘傳華、王亞天、牛小陽、成龍、李雲龍等人的證言;還 有《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學鑒定書》、《法醫檢驗證明》、現場勘 查筆錄和照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參加施救的董文斌、餘傳華均證明,他們看見一輛小車四輪朝天,即將駕駛座上的馬小安救出來送往醫院 。董文斌原在碧泉市文化局任局長,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已調任省電影公司總經理。他沒有親自到庭作證,隻是 由餘傳華代言。後據知情人透露,經丁玉葉查證,餘傳華是市紀檢委幹部,而且是王亞天的外甥。

審判長出示了公安機關提供的《關於馬小安傷愈後主動去投案的證明》,這份投案自首證明稱馬小安主動 自首的日期是2003年5月5日。

審判長對起訴人提出的肇事司機不是馬小安,而是另外一個人,馬小安是替人頂罪的說法不予采納,證人 材料不予認可。

2004年4月17日,碧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送達起訴人,丁玉葉看過判決書後,幾 乎昏厥過去了。

判決書上稱:本院認為被告人馬小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車,造成了死亡二人,重傷一人的嚴 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馬小安的行為屬主 動投案自首的意見,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應予采信,可依法從輕處罰。最後判處馬小安有期徒刑三年,緩 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決書上還說,如起訴人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級人 民法院提出上訴。

丁玉葉決定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二天,她帶著判決書趕往省城找到邵連順,氣憤地向他反映了公、檢、法三家相互勾結,隱瞞真相的事 實。

邵連順說:“現在擺在你麵前的是不同性質的兩件事:一是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讓頂包的肇事者得到 應有的懲罰。‘上訴書’要著重闡述原審法院輕判被告人馬小安的理由,不要再提和法院糾纏肇事真凶這件事 ,否則會把事情弄複雜。與此同時,向同級碧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抗訴和上訴內容差不多。二是向 上級政法有關部門、紀檢委揭露‘5。1’重大車禍的真相,繼續追查真凶。”

邵連順還告訴她一件事:“私人偵探的工作成效顯著:一是查明了你們懷疑的那個肇事司機叫韓誌祥,56 歲,是省紀檢委副秘書長。其相貌和你提供的特征吻合。偵探稱去年‘5?1’,韓誌祥和他愛人一起去長沙遊 玩,途中出了車禍,提前回來住院了。出院後臉上就留下了一道疤痕。這可是有力的佐證啊!還有韓誌祥的家 庭住址、電話號碼,不過,他現在已經退休了。二是取得了省紀檢委撥款27萬元到碧泉市紀檢委的記賬單複印 件,這筆款的用途是購置辦公用品。三是取得了她愛人的談話錄音,證明韓誌祥臉上的傷是因車禍所致。雖然 這不能證明是不是他開的車,但可由此追查真相。”